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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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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如下:

  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为进一步回报广大股东,若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结合2024年半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元(含税)。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72,4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056,703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13,715,757股,预计合计分配现金红利25,017,466.54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6429%,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9.3250%。

  2024年中期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5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1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3日

  至2024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肖志华、倪亮萍

  注: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于2024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计划仍在实施过程中。肖志华、倪亮萍系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故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提前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相关证明于2024年9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

  理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参会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

  有)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参会的,代理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的,需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或其他持股证明(加盖公章)办理;由法人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参会的,代理人需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账户卡复印件或其他持股证明(加盖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

  会场办理登记入场手续。

  5、所有原件均需提供一份对应的复印件,如通过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倪亮萍、马潇寒;

  联系电话:021-20780178;

  电子邮箱:IR@opmbiosciences.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二)会议费用及其他须知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自理。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中的证件原件提前3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登记及身份核验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自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至今,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为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涉及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监管部门最新规则,对部分规则层面内容进行对应更新,基于上述调整,修订并形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7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在《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8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8、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慎评估,综合考虑,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中涉及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2024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调整原因情况分析

  (一)调整事由

  2023年8月,公司在制定《激励计划》各期考核目标时,综合考虑了当时外部环境、生物医药行业的发展情况、公司发展规划、业务情况及员工激励效果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司培养基业务发展以及CDMO业务募投项目进展节奏,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经审慎决定,对2023年-2025年度公司业绩制定了极具挑战性的考核指标。截止目前,公司募投项目“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等资源,项目已经在2023年底建设完成,后续将逐步实现投产,体现经营效益前尚需经历产能爬升,达产等阶段。

  自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至今,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23年整个生物医药行业受到多重超预期因素的冲击,公司部分以biotech为主的客户陷入了融资困难,项目推进节奏有所延期,部分项目也处于暂停状态;加之国际贸易摩擦愈发激烈,对客户的采购行为造成巨大冲击;此外,特殊事件影响后,公司部分IVD客户对用于相关蛋白酶生产的培养基产品需求快速减少,对该类业务培养基的采购需求大幅下降。上述情况亦反映在同行业公司公布的财报中。

  参考相关同行业公司数据如下:

  ■

  数据来源:以上数据均出自上述各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数据及官方网站。

  注1:数据来源于丹纳赫官网(https://investors.danaher.com)《2023 Annual Report》;

  注2:数据来源于赛多利斯官网(https://www.sartorius.com.cn)《Sartorius Group Aunnual Report 2023》。

  (二)调整后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基于上述原因,在需求持续收缩的背景下,受大环境变化等多重扰动因素的影响,生物医药行业的需求出现了下降,特别是公司2022年度因特殊事件影响的客户采购需求,预计短期内不会再次发生。因此,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以2022年作为基准考核年度已不能与公司目前所处的内部环境及业务发展规划等情况相匹配。若公司继续执行原有的业绩考核目标,无法反映公司积极应对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实现产品销量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的真实经营成绩,以及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付出,将有可能削弱激励效果,降低激励对象积极性,影响核心团队稳定性,不符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初衷,不利于提高经营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稳定性,也不利于公司现阶段战略发展的推进以及未来战略目标的实现。

  经充分考虑公司全体激励对象在公司现阶段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努力与贡献,结合公司目前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业务发展规划、激励效果预期以及团队稳定性等综合因素后,公司决定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以期最大化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激励效果,确保本次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仍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具体调整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重新调整,拟就《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一)“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1、本激励计划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公司层面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能递延至下期归属,按规定作废失效。

  调整后: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R1为wind咨询情报终端提供的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指数(882579.WI)中成分股的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R2为wind咨询情报终端提供的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指数(882579.WI)中成分股的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R3为wind咨询情报终端提供的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指数(882579.WI)中成分股的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公司层面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能递延至下期归属,按规定作废失效。

  (三)“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2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70%和120%,考核目标值下公司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3年、2024年、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2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44%、73%,考核触发值下公司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调整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2年年增长率不低于20%;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10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10个百分点;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2年年增长率不低于10%;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5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5个百分点。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10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10个百分点;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75%,或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3值加10个百分点;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5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5个百分点;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60%,或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3值加5个百分点。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以及因为监管规则修订导致的对应修订外,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此外,基于《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司对应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是为了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可以持续有效的发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避免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削弱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激励计划》中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进展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所制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考核目标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同时能够更加有效的发挥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将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有机结合,增强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凝聚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更加客观反映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发展前景,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目标和长远利益。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为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结合外部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业务推进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采取的调整措施,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最大化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激励效果,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此次调整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目标,公司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和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修订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修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12个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49.508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3,705,576.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0,944,779.7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717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已结项,结余募集资金已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效益,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2、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3、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4、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计划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12个月。

  5、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能够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情况。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六、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12个月。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了的核查意见。

  七、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4年8月16日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核并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整体经营情况。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编制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若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138,140.17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9,456,546.02元(合并报表),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因公司2023年开始实施回购计划,目前回购还在实施过程中,故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72,46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1,056,703股,以此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13,715,757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5,017,466.54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6429%;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9.3250%。

  2024年中期,除上述派发现金红利外,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执行情况的议案》

  为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上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2024年上半年,公司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根据《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安排,积极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公司投资价值。2024年上半年,公司就行动方案主要举措的执行(进展)及成效情况进行了评估,并编制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自《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至今,公司已完成2023年半年度以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作出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每股25.00元调整至每股24.5596元(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56元/股)。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贺芸芬、倪亮萍回避表决,获全体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同时,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归属比例为2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贺芸芬、倪亮萍回避表决,获全体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合外部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经过综合评估、审慎研究,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监管部门最新规则,对部分规则层面内容进行对应更新,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董事会认为: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提前归属、不涉及授予价格的降低,公司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贺芸芬、倪亮萍回避表决,获全体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基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肖志华、贺芸芬、倪亮萍回避表决,获全体无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5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6日9:3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受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梅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晓梅,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晓梅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学士、硕士。2010年至2019年,历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9年7月至今,任上海世之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奥浦迈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票代持等情形。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议室

  3、需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李晓梅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且对《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征集人同意公司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9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

  2023年9月6日9:30-15:00。

  3、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邮政编码:201123

  联系电话:021-20780178

  联系邮箱:IR@opmbiosciences.com

  收件人:马潇寒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②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③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李晓梅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晓梅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52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并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已于2024年4月29日正式披露《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工作安排,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对《行动方案》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编制本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聚焦主业,不断提升公司竞争力

  1、主业为先,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细胞培养产品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细胞培养第一股”,公司始终坚守提升产品品质、加快创新步伐、拓展业务领域的承诺,秉承着“Cell Culture and Beyond”的战略方针,公司致力于为生物医药行业打造全方位的上游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基于良好的细胞培养技术、生产工艺和发展理念,公司通过将细胞培养产品与服务的有机整合,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加速新药从基因(DNA)到临床申报(IND)及上市申请(BLA)的进程,通过优化细胞培养产品和工艺降低生物制药的生产成本。公司本着“成就客户、团队协作、开放自省、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秉承“至臻工艺、至善品质”的质量方针,以“让生物药公司用最高性价比的细胞培养产品和服务”为使命,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打造民族优质品牌,助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公司不断持续创新,深化研发,以确保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始终处于行业前沿,满足客户不断演进的需求。

  2024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360.83万元,相较上年同期上升18.4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13.81万元,相较上年同期减少36.2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673.63万元,相较上年同期减少43.50%。主要原因系: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加,且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试生产阶段部分费用计入成本,运营成本也随之增加。2、公司美国子公司处于初期建设阶段,招聘了多位有丰富海外工作经验的员工,从而薪酬增加。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尚处于逐步调试阶段,调试验证相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且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计入管理费用,造成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同比增加。3、公司为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海外市场,参加各个国内外展会,同时招聘了多名有丰富市场拓展及销售经验的员工,使得薪酬支出、公司推广费用增加,从而导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

  2024年上半年,公司研发投入金额1,538.0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71%,同时加大新产品及服务的开发力度。在培养基业务方面,公司研发出多款培养基新产品:在CHO细胞培养基方面已完成15个定制化培养基产品的开发,多数已被客户用于中试放大项目;在昆虫细胞培养基方面基于早期产品通过培养基成分优化,开发升级出多款适合SF9和High Five昆虫细胞无血清培养基;在细胞治疗应用领域的培养基方面,公司在NK细胞培养基OPM-AM383基础上,针对细胞增值的特点,调整培养基关键成分和生长因子的浓度,开发出一款不仅适合于NK-92细胞系生长和扩增,而且能够促进外周血来源NK原代细胞的快速增殖的无血清培养基OPM-AM558,可以满足客户对不同来源NK细胞扩增的需求。同时公司自主研发的CHO-CD07 DPM已完成美国FDA的DMF备案(备案编号:039807);截止目前,公司共有两款自主研发的培养基完成美国FDA的DMF备案。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拥有已授权的知识产权合计170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80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软件著作权2项及其他72项。

  公司报告期内CDMO业务为客户提供稳定细胞系构建、中试生产、制剂开发和分析等服务,协助客户获得5个临床批件,同时有一个项目协助客户获得NMPA上市批准,技术平台能力持续提升,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2、加强资金管理,最大化实现资金效率

  2024年上半年,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5,000.00万元,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0,000.00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余额15,000.00万元;在自有资金管理方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报告期内,为确保稳定持续收益,公司购买上海市政府相关债券等产品。此外,公司对投资理财产品的选择进行严格把控,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

  3、持续加强募投项目管理,最大化实现募集资金合理使用

  2024年上半年,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6,817.31万元(含超募资金),其中,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已于2024年4月结项,目前试生产工作已进入尾声,即将迎来全面投入使用。上述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平台拥有三个独立的细胞株建库车间,两条2000L、两条200/500L的上下游产线以及一条水针制剂生产线,制剂产线采用一次性系统的设计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产品共线导致的交叉污染。本次“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项目配备了优秀的技术研发团队和全球领先的设备,生产线符合GMP生产要求。项目建成后不仅可以提高公司CDMO技术服务水平,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公司CDMO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助力医药研究发展。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的建设,可强化在生物医药研发外包领域的客户黏性,进一步加深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实现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对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口碑意义重大。

  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强募投项目管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切实保障募投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增强募投项目效益最大化,从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二、践行“以投资者为本”,持续完善投资者合理回报机制

  1、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24年6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14,772,46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858,316股后的余额113,914,14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40元(含税),并于2024年6月13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工作,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为26,200,110.41元(含税)。自公司2022年9月上市以来,公司制定并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及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累计分红9,949.05万元。

  为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推动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2024年度中期分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7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肖志华先生提议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事项,同时承诺将在审议该事项时投“同意”票。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13.81万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945.65万元(合并报表)。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72,46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1,056,703股,以此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13,715,757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5,017,466.54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6429%,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9.3250%。上述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将于9月实施权益分派。

  2、推动落实回购方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2023年10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向董事会提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23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含)、不超过10,000万元(含)的超募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68.0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56,70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772,460股的比例为0.9207%,最高成交价为58.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88元/股,使用超募资金成交总金额46,605,916.14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积极落实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2024年1月30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倪亮萍女士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基于对奥浦迈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计划自2024年1月31日起12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12日,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79,925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114,772,460股的0.0696%(四舍五入所得),合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3,143,000.67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总额600万元的50%,截至目前,本次增持计划仍在实施过程中。

  2024年下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倪亮萍女士将继续根据增持计划的内容,在增持计划的期限内实施增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优化内部运营管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1、不断加强技术创新与研发投入

  自公司上市以来,年均研发投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超过10%,公司拥有具有行业竞争力的细胞培养基配方工艺和生产工艺,通过持续数年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与产品积累,公司建立了先进的细胞培养基产品开发与CDMO服务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体系,自主研发了多项核心专有技术,是目前国内少数几家在产品工艺、质量方面可以与进口品牌相媲美的无血清细胞培养基生产厂家。2024年上半年,公司研发投入1,538.0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71%,新增申请发明专利2个;新增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个,新增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个。报告期内,公司不断优化并创新核心技术,始终保持核心技术的创新及先进性。公司已成功开发出多款应用于疫苗、细胞治疗的培养基,同时推出了多款转染试剂、琼脂糖、组织/细胞冻存液产品。公司在专注于生物药抗体类培养基产品的同时,紧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深入研究细胞培养在各类生物制品中的应用及产业化方向,拓展生物制品其他领域的产品与CDMO服务,例如疫苗、基因与细胞治疗、干细胞治疗等领域。

  2、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多样化和市场拓展

  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和迭代创新,已开发出针对不同细胞类型的上百种高品质培养基产品,适用于不同的应用领域(蛋白/抗体、疫苗、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其中抗体培养基产品包括CHO基础培养基、CHO补料培养基和添加剂系列,以及HEK293基础培养基和配套补料。根据不同的CHO细胞类型(如CHO-DG44、CHO-K1和CHO-S等),公司又进一步开发出不同的基础培养基系列,例如CHO CD07、CHO CD11V、CHO CDP3、VegaCHO、AltairCHO、StarCHO和SagiCHO等,配套以完善的补料培养基系列,例如PFF05、PFF06、CDF056、VegaCHO Feed、AltairCHO Feed、AltairCHO Feed Plus、VegaCHO Feed Plus、StarCHO Feed等。

  公司已经开发出适合多种细胞生产的疫苗无血清培养基产品,包括BHK细胞无血清培养基、VEROSFM系列无血清培养基、MDBK细胞无血清培养基、PK15细胞无血清培养基等。

  此外,在维持蛋白抗体领域产品竞争力的基础上,公司积极推进疫苗和细胞及基因治疗领域培养基开发,开发出了性能优异的StarInsect昆虫细胞无血清培养基,适合MDCK细胞贴壁生长的无血清培养基OPM-AM146,针对SF9和High Five昆虫细胞的多款培养基、适合MDCK细胞悬浮培养的无血清培养基StarMDCK、适合293T细胞的低血清293 Artist LSM以及适合NK细胞扩增和状态维持的无血清培养基OPM-AM558,均获得了客户的良好反馈及认可。

  公司不仅在国内市场有所布局,还在逐步拓展海外市场。通过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和市场拓展,能够更好的满足不同地区和客户的需求,从而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服务了近600家国内外生物制药企业和科研院所。虽然多种因素影响了部分客户项目的临床进度,但伴随着公司已有客户管线的逐步推进,加上新一代高性能目录培养基产品和定制化培养基开发服务的优异表现,以及新增客户的持续拓展,使用公司培养基产品的客户数量及管线均快速增加。截至报告期末,共有216个已确定中试工艺的药品研发管线使用公司的细胞培养基产品,其中处于临床前阶段127个、临床I期阶段34个、临床II期阶段29个、临床III期阶段21个、商业化生产阶段5个;整体相较2023年末增加46个,增长幅度27.06%。

  3、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

  公司拥有完整质量控制体系,秉持“至臻工艺、至善品质”的质量方针,通过了德国TUV NORD公司的ISO9001:2015以及瑞士SGS公司的ISO13485: 2016质量体系认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遵循GMP的质量控制要求,秉承“质量保证全覆盖、过程控制全方位”的生产理念,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安全可靠的培养基产品和技术支持。

  4、不断加大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员工总人数已超过300人,其中,公司研发人员硕博研究生比例达72.55%,公司积极拓宽引才渠道,充分发挥上海高校在校人才、科技项目等地域资源优势,继续引进和培养各方面的人才,加强员工培训,继续完善员工培训计划,形成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成长机制,通过青年培训班、课题研究等方式,提升员工业务能力与整体素质,在鼓励员工个性化、差异化发展的同时,培养团队意识,增强合作精神,为公司储备各级管理人才。

  未来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优秀人才持续实施常态化激励措施,将公司利益、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相结合,有效地激励优秀人才。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2024年上半年公司持续优化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并落实公司相关制度修订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的议案》,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此外,公司于2023年12月完成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修订,2024年开始已经按照最新修订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进行公司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工作会议机制,持续深入落实独立董事改革的各项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企业内部决策流程的有效融合。

  2、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2024年上半年,公司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深化落实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聚焦采购、销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对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重要岗位,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决策水平,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

  3、加强管理层约束,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断强化并约束自身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本增效。2024年上半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4、常态化加强董事、监事、高管合规意识

  2024年上半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协会等官方机构举办的5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服务月”系列活动、“科技型企业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座谈会、2024年度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相关培训,加强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了解并尊重市场,树立合规意识,坚守红线,不断提升自律意识,推动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公司未来亦将全力支持并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相关培训。

  五、加强投资者沟通,持续高质量信息披露

  1、多元化的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积极通过公告披露、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上证E互动、投资者热线及邮箱、投资者实地调研以及券商策略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者沟通渠道。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和有效性,2024年上半年,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一图读懂”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展示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研发情况、产品情况等。

  未来,公司持续加强与资本市场多元化多渠道的沟通,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业绩说明会、上证E互动、股东大会、分析师会议以及券商策略会、投资者热线以及邮箱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维度的开展投资者关系维护工作,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将公司的信息及时、准确、公平的传递至全体股东,充分传递公司投资价值。

  2、常态化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就公司2023年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与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

  2024年5月22日,公司通过上证路演中心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此外,公司还通过上证E互动的方式积极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计划于2024年10月底前在上证路演中心召开。

  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继续丰富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邀请投资者调研,使得投资者更加直观的感受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进一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

  六、强化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共担共享,不断加强“关键少数”的责任

  2023年8月,公司推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47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4年8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47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主要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营业收入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同时与投资者利益相关联,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点核心领域加强监督;同时,公司持续优化高管薪酬方案,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七、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各项内容均在顺利实施中,以上内容是基于行动方案现阶段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判断及评估。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投资者关于改进行动方案的意见建议以及进一步改进措施等;后续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反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投资者关切问题,不断优化行动方案并持续推进方案的落地。行动方案的实施未来可能会受到国内外市场环境因素、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50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即2023年7月19日,下同)公司股本总额11,477.2460万股的0.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0.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9%;预留17.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9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四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8.4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477.2460万股的0.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0.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9%;预留17.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占截至2023年7月18日公司员工总数276人的17.03%。包括: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奥浦迈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肖志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生物医药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25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3.8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6.9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46.5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7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53.2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6.9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65.8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7.98%。

  (三)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使得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25元/股,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R1为wind咨询情报终端提供的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指数(882579.WI)中成分股的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R2为wind咨询情报终端提供的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指数(882579.WI)中成分股的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R3为wind咨询情报终端提供的生命科学工具和服务指数(882579.WI)中成分股的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公司层面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能递延至下期归属,按规定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结果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考核层面。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公司主要从事培养基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定制研发生产服务(CDMO服务),围绕培养基和CDMO业务双轮驱动的业务模式,积极推动两个板块业务协同发展,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持续优化。公司发挥在研发、产品、质量、市场、服务等多方面的经营优势,进一步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呈现良好发展态势,销售收入和利润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2年年增长率不低于20%;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10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10个百分点;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2年年增长率不低于10%;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5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5个百分点。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10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10个百分点;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75%,或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3值加10个百分点;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1值加5个百分点;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2值加5个百分点;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2023年年增长率不低于60%,或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3值加5个百分点。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权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及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7月1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3.63元/股(2023年7月1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49%、15.34%和14.03%(采用上证指数的最近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的日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和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2023年7月18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2023年8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销。

  注3: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和/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和/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的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i)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有);(ii)已满足归属条件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iii)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9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奥浦迈”)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7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在《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8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决定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作废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作废限制性股票

  鉴于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处理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000股;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而作废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3,124,039.96元,相较上年同期下降17.4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因此,公司决定对上述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即2023年度考核目标)未达成的4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9,000股全部作废处理(剔除离职人员后的数量)。

  综上,本次作废处理的股份数量合计152,000股,其中,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处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000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对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9,000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和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修订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8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奥浦迈”)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含预留)由25.00元/股调整为24.559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56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7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在《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8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登记日的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因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3040元(含税)。

  鉴于自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至今,公司已完成2023年半年度以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拟将《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每股25元调整至每股24.5596元(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56元/股)。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及结果如下:

  根据公司《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发生派息事项,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P=25.00-0.21-0.2304=24.5596;

  综上,公司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25.00元/股调整为24.559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56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25.00元/股调整为24.559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56元/股)。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和本次作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修订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比例:拟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利润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鉴于公司2023年度已经开始实施股份回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份回购事项仍在实施过程中,故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内容

  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2024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138,140.17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9,456,546.02元(合并报表)。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若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因此,为进一步回报股东,鉴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拟以权益分派实施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

  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

  2、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72,460股,其中,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056,703股,以此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13,715,757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5,017,466.54元(含税),占2024年半年度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6429%;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9.3250%。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利润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4年中期,除上述派发现金红利外,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故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日常运营及长远发展,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为了进一步的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股东合理回报等综合因素的考量,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长远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续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施权益分派,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4年8月16日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欠欠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核并发表书面意见,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2024年上半年的整体经营情况。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使用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若公司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138,140.17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9,456,546.02元(合并报表),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因公司2023年开始实施回购计划,目前回购还在实施过程中,故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4,772,46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1,056,703股,以此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13,715,757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5,017,466.54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6429%;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19.3250%

  2024年中期,除上述派发现金红利外,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日常运营及长远发展,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同时合理考虑了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25.00元/股调整为24.559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后为24.56元/股)。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同时,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确认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合外部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监管部门最新规则,对部分规则层面内容进行对应更新。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监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基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46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49.508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3,705,576.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0,944,779.7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717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22年8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初始存放金额152,259.06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支出为31,817.31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净额35,000.00万元,账户利息净收入(含理财产品收益)3,320.45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流30,000.00万元,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4,660.59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51,096.83万元。具体如下表:

  ■

  注1: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从超募资金账户向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5,000.00万元用于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56,703股,成交总金额合计4,660.59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其他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仍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注2: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①公司存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310066865013005887838)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24年3月,公司对该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办理注销。②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注3:公司存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310066865013005887838)中的募集资金已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并于2024年3月完成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注4: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7月,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21938304910287)已完成注销手续,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上述账户余额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余额。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2022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长乐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8月,公司与招商银行长乐支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奥浦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存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310066865013005887838)中的募集资金已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并于2024年3月完成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情况参见本章节之“(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三、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余额为35,000万元,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0,000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余额15,00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5:因2025年1月31日处于法定节假日期间,故产品到期日做对应顺延。

  注6:上述七天通知存款已于2024年7月赎回。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4年7月,公司已办理完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账号:121938304910287)的注销手续,同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利息(含银行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等)转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就对应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3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将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8.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从超募资金账户向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5,000.00万元用于股份回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56,70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772,460股的比例为0.9207%,最高成交价为58.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88元/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成交总金额46,605,916.14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有余额3,393,352.75元(存在差额的主要原因系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利息与交易费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半年度,公司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单位:万元

  ■

  注7:本表中募集资金总额数据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注8: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7月,公司已完成上述项目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121938304910287)的账户注销手续,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7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上述节余金额差异主要原因系募集账户注销时产生的利息收入所致。

  公司代码:688293                                                    公司简称:奥浦迈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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