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8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53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银行授信情况概述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20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保证公司融资计划顺利实施,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60,0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90,000.00万元。担保申请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和2024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公司本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猇和远”)开展银行贷款业务,并根据银行实际放款安排为金猇和远提供不超过1,4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湖北和远气体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运输”)开展银行贷款业务,并根据银行实际放款安排为和远运输提供不超过1,4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上述实际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冯万驹

  2、注册地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2号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4年12月8日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被担保人:湖北和远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田霹雳

  2、注册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资丘大道30号

  3、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1年8月16日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7、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担保协议及银行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金猇和远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金猇和远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猇亭支行”)签订了有关担保协议及借款协议,公司为金猇和远提供担保的实际发生金额需根据实际借款金额确定。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金猇和远与湖北银行猇亭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借款人: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借款期限:12个月(根据实际放款日计算)

  2、公司与湖北银行猇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保证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1,400.00万元

  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和远运输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和远运输与湖北银行猇亭支行签订了有关担保协议及借款协议,公司为和远运输提供担保的实际发生金额需根据实际借款金额确定。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和远运输与湖北银行猇亭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借款人:湖北和远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借款期限:12个月(根据实际放款日计算)

  2、公司与湖北银行猇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保证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和远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1,400.00万元

  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09,204.91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1.88%。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湖北银行猇亭支行放款凭证。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4-05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文本,协议双方将在本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相关项目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2、本框架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需经公司取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后方可实施。

  3、本框架协议涉及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及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匡算,投资规模及投资金额仍需根据后续开展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进一步调查评估后确定,项目能否获得相关审批及能否具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4、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约定,相关项目付诸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5、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与甲方于2024年8月22日在武汉市共同签订了《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在甲方所在辖区投资建设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经初步匡算,计划总投资约22亿元,分期建设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和全球总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需经公司取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简称“东湖综保区”)于2011年8月29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全国第17个综合保税区,湖北省首家综合保税区,也是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核心开放区和武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示范引领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湖综保区依托东湖高新区产业集群和“芯-屏-端-网”价值链,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开放之区、创新之区、生态之区。

  (二)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与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双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建设内容:乙方在武汉东湖综保区总投资22亿元(人民币元,下同),分期建设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将主要建设电子大宗气体投资公司、电子特气供应链平台、集团运营管理总部、先进电子气体研究中心及股权投资平台,并开展高纯电子级大宗气体、先进电子特气及电子前驱体等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服务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其它协议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资。

  2、甲方将为乙方项目提供发展空间。

  3、甲方将明确相对固定的人员与乙方及项目公司对接,协助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落户相关手续,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4、甲方将协助乙方项目公司申报省、市、区各级相关产业支持政策等优惠政策。

  5、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承诺事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项目公司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东湖高新区开展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并对该项目享有自主经营权。

  2、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办理项目落户和开工手续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运营。

  4、乙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项目公司在实际经营期间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各项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5、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承诺事项。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截至2026年12月31日,如果乙方注册登记在东湖综保区内的项目公司合并自然年营收、合计实缴注册资本、或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视为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自动放弃项目二期用地,甲方有权将乙方意向地块优先作其他用途。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近年在泛半导体领域的大力招商,该区已成为国内光通讯、芯片、液晶面板产业集群重镇。本次公司与东湖综保区签订合作协议是政企协同、优势互补的共赢之举,是公司落实“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气体公司”战略的重要布局,有利于公司在泛半导体产业链的市场拓展。如该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文本,协议双方将在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相关项目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2、本框架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需经公司取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后方可实施。

  3、本框架协议涉及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及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匡算,投资规模及投资金额仍需根据后续开展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进一步调查评估后确定,项目能否获得相关审批及能否具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4、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约定,相关项目付诸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

  ■

  2、除因实施202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变动外,本框架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股份变动情况。

  3、本公告披露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4、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