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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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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20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梦数据”)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 01 民终14420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7 月 11 日立案后,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起诉公司并将龚海艳列为第三人的请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 2001 年 7 月 27 日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达梦数据前身)向龚海艳签发的《股权证明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达梦数据承担。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说明。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 0192民初 10510 号《民事裁定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驳回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原告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因与被告达梦数据以及原审第三人龚海艳与达梦数据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 0192民初 10510 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上诉请求:

  1. 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 0192民初 1051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 01 民终 14420 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结果为驳回上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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