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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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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489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1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8月26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8月27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8月28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489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3.95元/股的70%(即2.77元/股),且“本钢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本钢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3.95元/股的70%(即2.77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本钢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3.8%(“本钢转债”第5个计息年度,即2024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的票面利率),t=47天(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8月1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4年8月15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3.80%×47/365=0.489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489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91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89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89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8月2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8月27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8月28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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