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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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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53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  杨庆  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4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项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充分的分析、评估和减值测试后,公司对预期可能发生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拟于2024年半年度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如下列示:

  单位:万元

  ■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款项融资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变动情况,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以上会计政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40.43万元,转回94.01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5.72万元,转回应收票据坏账准备76.99万元,合计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95.15万元。

  2、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存货进行了清查和分析,拟对可能发生减值的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基于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并按照存货账面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会计政策,2024年半年度公司子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74.72万元,转回855.85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一存货跌价损失-181.13万元。

  3、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东阳东磁稀土有限公司车间局部发生火灾,公司根据资产受损情况并适当考虑后续保险理赔,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297.17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97.17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半年度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95.15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16.04万元,合计411.19万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减少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75.67万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375.67万元。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情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4、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49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4年9月6日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徐文财先生、胡天高先生、吴兴先生、魏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韩灵丽女士、闫阿儒先生、杨庆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杨庆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前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前述候选人的资格审核无异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韩灵丽女士、闫阿儒先生、杨庆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徐文财先生:1966年1月出生,博士,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系副主任,本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资深副总裁,兼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海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徐文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现任职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徐文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胡天高先生:1965年9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东阳支行副行长,本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资深副总裁,兼任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胡天高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现任职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胡天高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吴兴先生:1972年2月出生,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工程师。曾任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监事,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中科极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矽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吴兴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现任职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吴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魏中华先生:1983年9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功能材料部副部长、副总监、总监,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总经理、第七届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魏中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魏中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韩灵丽女士:1963年1月出生,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法学教授,具有律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曾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财经大学土地与城乡发展研究院城乡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理事,兼任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韩灵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韩灵丽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闫阿儒先生:1971年6月出生,博士,研究员。曾在中科院物理所从事博士后研究,曾任德国德累斯顿固体材料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与技术研究所稀土永磁团队负责人,兼任现任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闫阿儒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闫阿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杨庆先生:1987年9月出生,博士,副教授。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兼任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庆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杨庆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58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5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4年9月6日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会提名厉国平先生、葛向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另外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厉国平先生,1973年1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东阳市公安局李宅派出所民警、东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东阳公安局横店派出所副所长、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本公司第七届、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法纪总监、审计总监,兼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厉国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现任职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厉国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葛向全先生,1974年4月出生,硕士。曾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资本管理中心总监,兼任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葛向全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现任职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葛向全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48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拟对控股子公司浙江英洛华引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引力”)进行减资,英洛华引力注册资本将由10,200万元变更为4,080万元, 减少的部分由英洛华引力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减资。本次减资后,英洛华引力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公司仍持有英洛华引力50.98%的股权,出资额变为2,080万元;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发展”)持有英洛华引力49.02%的股权,出资额变为2,000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南华发展为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的全资子公司,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为公司董事兼任理事的企业,故南华发展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减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徐文财先生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次减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减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6楼606室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日期:1994-12-12

  5、法定代表人:金龙华

  6、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7、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8、股权结构: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持有南华发展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经审计)实现营业收入909,575.36万元,净利润4,819.17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46,343.42万元,净资产184,956.52万元。

  10、关联关系:南华发展为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的全资子公司,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为公司董事兼任理事的企业,故南华发展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11、南华发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减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英洛华引力科技有限公司

  2、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科技大楼

  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日期:2020-12-17

  5、法定代表人:何剑锋

  6、注册资本:10,2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磁性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及货物进出口。

  8、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经审计)实现营业收入655.30万元,净利润-908.1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170.79万元,负债总额326.36万元,净资产844.43万元。2024年1-6月(未经审计)实现营业收入371.82万元,净利润-343.33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155.36万元,负债总额654.26万元,净资产501.10万元。

  9、本次减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

  ■

  10、英洛华引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资事项符合公司及英洛华引力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鉴于本次减资的6,120万元为英洛华引力全体股东认缴但尚未实缴的部分,且为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减资,因此本次减资不涉及向全体股东退回出资的情况,也不会改变英洛华引力的股权结构。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完成后,英洛华引力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南华发展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核查了相关资料,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减资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本次减资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英洛华引力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做出的,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子公司英洛华引力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减资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公司与关联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减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减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按规定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5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其他说明

  提案1-3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应选非独立董事4人,应选独立董事3人,应选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发送传真后请电话确认)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9月3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法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吴美剑

  联系电话:0579-88888668

  传    真:0579-88888080

  邮    编:322118

  电子邮箱:ylh000795@innuovo.com

  地   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与会股东及代理人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7.其他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95

  2、投票简称:英洛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 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 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如表一提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络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格式列示);如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则视为授权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3、提案1-3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请直接将票数填入“同意票数”栏,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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