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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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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提高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 本报记者 王舒嫄

  ● 本报记者 王舒嫄

  

  商务部网站8月16日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明确,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调整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 

  具体来看,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通知要求,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优化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通知称,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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