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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4年8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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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文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申请基金份额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2024年8月30日(含该日)至2026年8月30日(含该日)。本基金2024年度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8月16日(含该日)至2024年8月29日(含该日),开放期间共10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在上述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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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场外非直销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折扣率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业务享有1折费率优惠。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原费率指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9)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日后新增的代销机构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本基金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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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天但少于3个月(1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联系人:贾欣欣

  联系电话:010-57760188

  传真号码:010-59100298

  (2)网上交易

  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开放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进行业务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场外非直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设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接收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当天(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申请基金份额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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