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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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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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防假打假新格局加快形成

  (上接A01版)“行民刑”立体化追责正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以近期纳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的紫晶存储案为例:在行政处罚方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被处以9071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在民事赔偿方面,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方式赔偿16986名投资者10.86亿元,四家中介机构另行交纳承诺金约1.89亿元;在刑事追责方面,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检察院批捕。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成龙说,透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到,打击违法者不单是行政处罚,还包括民事索赔、刑事惩戒等追责链条。有关部门对恶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刑事、民事全方位立体化打击,将让说假话、做假账、藏真话的违法者人财两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加强协同监管,是惩治财务造假等链条上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主体的关键,也是体现惩防体系综合性的关键。

  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

  业内人士认为,破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生态圈,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同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等。

  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方面,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建议,加强持续监管,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内控机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约束,对关联审计机构、交易方等对象全覆盖,对存疑的信披业务、交易行为进行全链条穿透式查处,及时发现风险、防范风险。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倒逼关键少数履职尽责。

  对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建议,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严肃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认为,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责,对于建设有序的证券市场是十分必要的,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也应精准、适当。

  在专家看来,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还需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财务造假既是失信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应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和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提高奖励金额的同时,强化对“吹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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