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财富”)友好协商,本公司自2024年8月14日起终止与中民财富的相关销售业务的合作,投资者将无法通过中民财富办理本公司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转换等业务。已通过中民财富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通过中民财富办理赎回业务。若投资者未于2024年8月31日前办理赎回业务,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办理存量份额转托管至本公司直销平台,投资者可于2024年9月1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平台按照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查询等相关业务。自2024年9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受理通过中民财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业务,敬请投资者妥善做好安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咨询有关详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增设Y类份额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类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将自 2024年8月16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设Y类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Y类份额,原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份额。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份额;专门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仅接受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申请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份额。

  Y类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以下安排: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在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作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份额和Y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2、基金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维持不变,且适用于Y类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申购费率优惠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维持不变,且适用于Y类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Y类份额,在满足《暂行办法》、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期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管理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管理费率为0.60%/年。Y类份额的管理费率为0.30%/年。

  (5)托管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托管费率为0.15%/年。Y类份额的托管费率为0.075%/年。

  3、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Y类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收益分配原则

  由于本基金A 类份额和Y类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基金A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4)信息披露

  本基金A类和Y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具体如下:

  ■

  由于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不同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5)对本基金投资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本基金分类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份额,对本基金的持有、赎回等规则无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Y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Y类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Y类份额基金收益转购对应类别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交易账户赎回和转换转出最低起点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转换的限制

  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开办其他基金份额向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还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7、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新增Y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4年8月16日起生效。Y类份额开放申购等事宜安排另行公告。

  3、本公司也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作出相应更新并及时公告。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文件。

  4、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上述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了解基金的产品特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本公告仅针对Y类份额,A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详见2023年7月4日发布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在目标日期之前(含该日),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对于各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3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目标日期前设有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3)本基金Y类份额暂不开放转换(含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4)本基金自2024年8月16日起在原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Y类份额,原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份额。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份额;专门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仅接受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申请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份额。

  A类份额开放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的起始日为2023年7月5日,赎回起始日为2026年6月30日。Y类份额开放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的起始日为2024年8月16日,赎回起始日为2027年8月23日。

  Y类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以下安排: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在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的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或目标日期次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Y类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对应类别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Y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Y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申购费率优惠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11)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2)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3)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4)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接受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具体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13)、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7)、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为30日,3个月为90日,6个月为180日。

  对于Y类份额,在满足《暂行办法》、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期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Y类份额的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Y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Y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 Y 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或在转型为“平安兴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名录,若被移除名录,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将被暂停申购,导致投资者将无法继续申购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