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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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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24)苏0281财保4845号和(2024)苏0281财保4869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事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案件一: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机构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1,607.31万元

  申请人/原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海达特种人革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1: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2:安徽恒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4:奚某

  被申请人/被告5:慈某

  被申请人/被告6:邱某

  被申请人/被告7:李某

  被申请人/被告8:万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三原告固定收益320万元、三原告代被告一垫付的各项费用1,287.31万元,以上共计1,607.31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就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七、八就被告二的债务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二: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机构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2,000万元

  申请人/原告: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1:安徽恒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2:奚某

  被申请人/被告3:慈某

  被申请人/被告4:邱某

  被申请人/被告5:李某

  被申请人/被告6:万某

  被申请人/被告7: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8: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投资保证金2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五、六就被告一的债务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七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八对被告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二、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因上述案件,经申请人/原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一申请冻结金额1,631万元,案件二申请冻结金额2,025万元。

  经查询,截至2024年8月11日,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累计被申请冻结金额3,966.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9%,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31.61%;实际冻结金额561.86万元,实际冻结金额占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67%;被冻结账户共17个,占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40.48%。

  公司本次被申请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及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合并报表内公司及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比例较小。在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公司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其余未冻结资金仍可使用,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获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第一时间确认申请冻结机构名称、被冻结原因、申请人/原告诉求等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与申请冻结机构及申请人/原告沟通协商解除冻结。公司将进一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商沟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争取尽快妥善解决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

  近日,公司共收到403件诉讼材料,涉案金额合计5,606.71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共收到267件诉讼材料,涉案金额合计3,384.13万元,已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并披露;

  截至本报告日,收到一审判决的虚假陈述案件共182件,涉案金额合计11,759.47万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金额合计417.41万元,部分案件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部分案件尚处于重审或二审阶段。

  法院在最新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赔偿金额应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根据《重整计划》第三条第(三)款债权受偿方案规定:“……4.普通债权。……(1)……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受偿。……(3)……非带息类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选择按照15.51%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受偿,剩余部分利源精制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截至本报告日,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4,222.85万元。其中:

  1、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116.28万元。其中过往已披露案件有新进展金额合计3,023.52万元,新增诉讼金额合计92.76万元。

  ■

  2、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未披露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106.57万元。其中过往已披露案件有新进展合计138.56万元,新增劳动争议及合同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合计968.01万元。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报告日,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或尚未判决,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针对前期已披露的全部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704.25万元。后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以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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