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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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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安科

  股票代码:        60065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76号

  通讯地址:        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76号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上海融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武汉融晶76.92%的股份。

  武汉融晶实际控制人为李龙,持有上海融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信息

  1、公司名称:上海融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李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2973402B

  5、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2026B室

  6、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汽车租赁,石材、装潢材料、建筑材料、橱柜、办公用品、工艺品、家具、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商用车及九座以上的乘用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武汉融晶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融晶成立于2022年8月,无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89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成功司法拍卖所致,本次拍卖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恒汇志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减少为402,040,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98%,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32,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5%,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承诺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相应股票实际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整投资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仍在自愿锁定期内。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持有上市公司 432,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5%,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32,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武汉融晶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以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承诺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相应股票实际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整投资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仍在自愿锁定期内。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目前控股股东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被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资金支付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相应合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仅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履行相应职能,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亦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中安科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新增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安科股票的情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融晶成立于2022年8月23日,自成立后公司实际开展业务,武汉融晶2022-2023年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根据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制企业、关联企业以及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情况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声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10、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

  日期:2024年8月13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龙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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