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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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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4-058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9,6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子公司已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向原告赔付2,328.52万元。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前期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公司”)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以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及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江南环保经济损失9,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以及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21,8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于2021年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江苏科行立即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江南环保经济损失2,228.52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以及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2024年5月11日,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江苏科行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24年6月6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191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5日、2023年12月15日及2024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及《关于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再审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191号),获悉江南环保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两方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现将江南环保本次申请再审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刘怀平(2019年3月15日前系江苏科行法定代表人)

  (二)再审请求

  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判决;

  2、改判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刘怀平立即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

  3、改判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刘怀平共同赔偿江南环保经济损失9,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共计9,600万元。

  (三)再审理由

  江南环保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以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四)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涉诉事项,公司子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部分基本事实错误且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次为江南环保就同一案件申请的再审,公司将持续保持密切关注及高度重视,与聘请的专业律师积极协同处理,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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