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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3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其于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43号);于11月29日收到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赵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中关于赵丰先生的主要内容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对东方网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网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新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的要求,北京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一、时任管理团队履行职务时未谋取个人利益,2020年12月相关资产处置系为挽回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刘光造成的损失、改善资金状况,并非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的行为。

  二、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赵丰提出,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前已提交辞职申请并淡出公司经营管理,未参与案涉行为实施和审批。

  综上,赵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监管局认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丰应当保证东方网力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均未能提供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不知情、未参与、缺乏专业能力均不足以作为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东方网力的经营状况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系针对赵丰先生个人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29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1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丰:

  截至2024年6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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