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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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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

  更正后:

  ■

  3、“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更正前: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

  更正后: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

  4、“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3) 关联租赁情况”之“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更正前:

  ■

  更正后:

  ■

  5、“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更正前: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

  更正后: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补充更正的内容外,《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补充更正不涉及财务报表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2023年半年度及2023年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补充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更新稿)》《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新稿)》《2023年年度报告(更新稿)》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查阅。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6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宁:

  经查,周衡翔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董事。

  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周衡翔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周衡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公司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宁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1、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监管规则等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坚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6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已审议关联交易额度情况

  2023年4月11日,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3-16)。

  2、本次追加确认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华”)与公司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董事等职务的关联企业在2023年度发生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现对该部分关联交易予以追加确认,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二)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衡翔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悦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778A室

  经营范围: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港华储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江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茅路188号

  经营范围:燃气储气库(地面)注采站、输气管线、集输管线及配套设施(自有)的建设;管道燃气(地下储气)的经营;地下储气库综合开发利用经营;管道燃气输配管网的经营。

  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450室

  经营范围:开展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石油等能源产品的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相关的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提供资讯与信息咨询服务。

  4、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23号5楼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土木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钢结构工程、网架工程的施工,燃气、自来水、污水管道安装,设备安装,非开挖管线修复工程,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道路货物运输。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餐厨垃圾处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5、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丽华

  注册资本:17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81号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的经营;在宜兴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的输配管网;批发、零售、维修燃气设备及配件、燃气器具、橱柜、家用电器及配件(限现场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类第一项);从事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批发、零售业务。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瓶装燃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

  6、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晖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四组

  经营范围:在张家港市核定的营业区域内,建设和经营管道天然气,以统一管道形式输配、销售和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液化石油气瓶组站等形式)、代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和其它燃气。为营业区域内的工业、商业及居民用户制造、销售天然气炉具设备、燃气仪表和其它设备,提供安装、维护、抢修等相关服务;开发有关燃气和燃料的储存、运输和分配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等业务。

  7、杭州港华燃气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国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96号

  经营范围:在余杭区范围内输气管道的建设、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服务;天燃气(城镇燃气)(含甲烷的,液化的)的不带储存经营(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天然气供应相关设备的安装、铺设;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油烟机、消毒柜及配件的批发、零售及安装、维修服务;并提供上述业务的工程、咨询服务(不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8、港华储气(金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强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观前路18号

  经营范围:燃气储气库的建设和经营。(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9、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涛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655号

  经营范围:在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主管部门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自2004年至2054年期间运行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本公司所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限分支机构经营),通过市政燃气管网输配、供应和销售管道燃气。从事相关经营服务(包括炉具及燃气相关设备);在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主管部门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自2004年至2054年期间,从事投资、建设市政管道燃气输配网及为其配套的供气设施,并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自有多余房屋租赁(非主营业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或关联企业)。

  10、南京高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宙光

  注册资本:1100万美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316-1号

  经营范围:天然气、液化气(管道、钢瓶)生产,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及安装,燃气器具生产、安装、维修;燃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厨房用品、家用电器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11、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68号

  经营范围:在常州市金坛区从事销售管道燃气(天然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燃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进行汽车加气销售;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燃气具、厨电设备的零售及批发;生产销售燃气设备、仪表、材料及提供施工、安装、维护、应急抢修、燃气业务咨询相关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2、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庆余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徐州市矿山路65号

  经营范围:在徐州市区统一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的输配管网及相关设施;采购、储存、加工及输送、供应和销售城市燃气;城市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提供各种售后服务;及从事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许可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13、沛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鹏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101号

  经营范围:在沛县特许经营区域内统一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的输配管网及相关设施;采购、储存、加工及输送、供应和销售城市燃气;城市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提供各种售后服务;从事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液化天然气供应;厨房用木质家具、厨房用金属家具的设计、制造与销售;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百货的批发、零售;锅炉、燃气采暖安装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加气站经营。

  14、睢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宗奎

  注册资本:6651.7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北环路68号

  经营范围:在睢宁特许经营区域统一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的输配管网及相关设施;采购、储存、加工及输送、供应和销售城市燃气;城市燃气设施、燃气具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厨房用木质家具、厨房用金属家具的设计、制造与销售;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百货的批发、零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加气站经营。

  15、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阳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流虹西路底

  经营范围:在吴江市政府核定的营业区域内,建设和经营管道天然气,以统一管道形式加工、输配、销售和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液化石油气瓶组站等形式)、代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和其他燃气;为营业区域内的工业、商业及居民用户制造、销售天然气炉具设备、燃气仪表和其他设备,提供安装、维护、抢修等相关服务;开发有关燃气和燃料的储存、运输和分配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食品经营。

  16、丹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斌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丹阳经济开发区商业街26号

  经营范围:在营业区域内投资建设设计经营管道燃气的输配管网及相关设施;生产采购储存加工及输送供应销售管道燃气。燃气设备、燃气炉具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提供各种售后服务;及从事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17、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民

  注册资本:7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晏城路138号

  经营范围:从事桐乡市辖区内管道燃气管网的建设;城镇管道燃气的供应;生产销售燃气炉具及配套产品(不含压力容器);提供售后服务。

  18、江苏海企港华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敏

  注册资本:204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902室

  经营范围:天然气经营(不含城市管道天然气);天然气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船舶修造;钢结构制作、安装;船舶、物资打捞;航务工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不含水上运输)、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燃气管材及钢塑加工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石油制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周衡翔先生同时担任上述关联企业董事。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均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有支付能力,不存在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追加确认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涉及采购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租入资产。其中:

  采购商品主要为南京港华作为南京主城区域的城燃供应企业,通过向上游燃气供应商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

  销售商品主要为因燃气管道施工需要,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年度中低压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并依据“甲供乙购”政策,相关方向南京港华采购相关管件管材用于燃气工程建设;

  提供劳务主要为南京港华控股子公司作为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向关联方提供的设计和工程服务;

  接受劳务主要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相关线上交易,以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接南京港华部分中低压燃气管道安装服务等项目;

  租入资产主要为租赁储气库用于所购买天然气的储存,用以冬季等用气量需求增加时天然气的释放以平衡管道气缺口。

  2、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定价是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精神要求,均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所发生的必要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

  上述各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行业价格标准;无可适用的行业标准的按所在地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上述关联企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行业影响力,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且公司经营活动完全依靠自己所拥有的产销和供应体系,公司主营业务未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于已2024年8月6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公司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董事等职务的关联企业在2023年度发生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11,040.99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所发生的必要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公司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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