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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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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之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个人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净利润增长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以及具体的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和作废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激励计划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8月9日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31元/股(2024年8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31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6%、13.03%、14.3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8%(公司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4年8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费用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

  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

  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后须遵从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并在所有方面按比例享有平等投票权、分配权、转让权利、清算相关权利及其他权利。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

  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或独立董事,或被认定为其他不能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属于以下情况的,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a.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b.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其本人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c.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2)激励对象离职属于以下情况的,其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a.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

  b.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c.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在退休日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或法定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5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65,047.3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3,950,834.51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76,621,647.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800,000.00元(含税)。2024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3.2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一致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经营发展、未来的资金需求、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4-031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8月19日(星期一) 下午 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08月12日(星期一) 至08月16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

  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max@zmax-optec

  .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10日发布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8月19日下午15:00-16:00举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8月19日 下午 15:00-16: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张平华先生

  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

  财务总监:曾素莹女士

  独立董事:周红锵女士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08月19日下午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8月12日(星期一) 至08月16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max@zmax-optec.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3-82229910

  邮箱:zmax@zmax-optec.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9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该会议于2024年8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平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议案已经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劵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情况,公司编写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议案已经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积极合理回报投资者,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80.00万元(含税)。此次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3.21%。

  该议案已经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该议案已经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上半年的执行情况形成了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8月2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路18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26日

  至2024年8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2024年8月23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 登记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路188号董事会办公室。

  (三) 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文件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8月23日下午17:00 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异地股东须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

  (4)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张杰、沈丽燕

  联系电话:0573-82229910

  邮箱地址:zmax@zmax-optec.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路188号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4031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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