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8月7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953,483,115.6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953,486,722.56份)的99.9996%。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953,483,115.69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8月8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4年8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完毕,并据此更新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2024年8月9日起,本基金将按调整后的条款执行,修订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于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6529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委托代理人:吴乐其,女,1998年1月25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6月2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6月27日、6月2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6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喆晖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潘怡锦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8月7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53,483,115.69份,占2024年7月1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953,486,722.56份的99.999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53,483,115.6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8月8日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8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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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自2024年8月12日起(含该日)至2024年8月16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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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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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86-21-58766688
网址:www.bankcomm.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客服电话:86-571-87253058
网址:www.hzbank.com.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