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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便于投资者更好理解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信息披露内容,特做如下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天士力的控股股东为天士力集团,持股数量为683,481,524股,占天士力总股本的45.7500%;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深圳崇石、员工持股计划(一、二期)、吴迺峰合计持有天士力50.5008%股份,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闫希军先生、吴迺峰女士、李畇慧女士分别为闫凯境先生的父亲、母亲、配偶)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本次交易,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拟将持有的天士力28%股份转让给华润三九。此外,天士力集团同意,天士力集团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转让给华润三九的股份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士力5%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方式,使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12.5008%。同日,天士力集团拟将持有的天士力5%股份转让给国新投资。本次交易后,华润三九将持有天士力28%股份,成为天士力的控股股东,中国华润成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
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向华润三九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尚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华润三九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等有权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天士力集团向国新投资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在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转让协议及附属协议等交易文件均生效之日起生效,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交易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天士力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士力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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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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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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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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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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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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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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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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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致行动人一基本情况
深圳崇石由闫凯境和天士力大健康共同持股100%,为一致行动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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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致行动人二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5日,天士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用
3、法定代表人:不适用
4、经营范围:不适用
5、存续期限:展期至2025年7月24日
6、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7、联系方式:022-26736999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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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致行动人三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6日,天士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用
3、法定代表人:不适用
4、经营范围:不适用
5、存续期限:展期至2025年7月24日
6、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7、联系方式:022-26736999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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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致行动人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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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士力集团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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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致,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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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天士力以及天士力投资的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士力集团、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关系说明
天士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天津和悦、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天士力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天津康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帝智,实际控制人为闫凯境、闫希军。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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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天士力集团、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基于自身发展投资的需要,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华润三九转让所持有的418,306,00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此外,天士力集团同意,天士力集团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士力5%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方式,使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12.5008%。双方同意,登记日后,天士力集团如向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转让天士力股份时,视同优先转让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方的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所受让的天士力集团股份,不受天士力集团放弃表决权承诺的约束,受让人依法享有相应股东权益。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天士力集团变更为华润三九,实际控制人将由闫希军先生、吴迺峰女士、闫凯境先生、李畇慧女士变更为中国华润。
同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士力集团与国新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国新投资受让天士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74,697,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是否拟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天士力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变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8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润三九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华润三九受让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418,306,00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211,844,129.70元。此外,天士力集团同意,天士力集团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士力5%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方式,使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12.5008%。双方同意,登记日后,天士力集团如向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转让天士力股份时,视同优先转让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方的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所受让的天士力集团股份,不受天士力集团放弃表决权承诺的约束,受让人依法享有相应股东权益。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天士力集团变更为华润三九,实际控制人将由闫希军先生、吴迺峰女士、闫凯境先生、李畇慧女士变更为中国华润。
同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士力集团与国新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国新投资受让天士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74,697,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转让价款为1,109,257,889.85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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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数据具体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注2:上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1,452,48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5008%。此外,天士力集团同意,天士力集团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向转让给华润三九的股份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士力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故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2.500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润三九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18,306,00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8%)及对应的表决权,天士力控股股东将由天士力集团变更为华润三九,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华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华润三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4年8月4日,华润三九与天士力集团、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合称“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的28%。具体包括:(1)天士力集团持有的天士力351,619,489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3.5362%;(2)天津和悦持有的天士力29,175,350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9529%;(3)天津康顺持有的天士力12,503,722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8370%;(4)天津顺祺持有的天士力7,252,158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854%;(5)天津善臻持有的天士力6,460,255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324%;(6)天津通明持有的天士力5,668,354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3794%;(7)天津鸿勋持有的天士力5,626,674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3766%。
若天士力在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则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所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相应调整。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8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211,844,129.70元。具体而言:(1)天士力集团拟转让的天士力351,619,489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21,549,411.65元;(2)天津和悦拟转让的天士力29,175,350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3,253,947.50元;(3)天津康顺拟转让的天士力12,503,722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5,680,271.70元;(4)天津顺祺拟转让的天士力7,252,158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7,694,546.30元;(5)天津善臻拟转让的天士力6,460,255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5,934,786.75元;(6)天津通明拟转让的天士力5,668,354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4,175,056.90元;(7)天津鸿勋拟转让的天士力5,626,674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556,108.90元。
若在转让给华润三九的股份登记日前,天士力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天士力2024年5月已明确的分红事项除外)、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标的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将按除权除息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
若天士力在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则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所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任何情形下标的股份占届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应不达到30%)将相应调整。
2、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1)意向金的支付
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天士力集团应以其名义开立新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的财务章以外的预留印鉴应设置为华润三九指定的印章(“共管账户”),且天士力集团应与华润三九签订共管账户协议;
②共管账户设立完毕且该账户财务章以外的预留印鉴设置为华润三九指定的印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华润三九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意向金;待华润三九按照协议约定向各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天士力集团应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退还至华润三九银行账户;
③转让方同意,如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则天士力集团应自股份转让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退还至华润三九银行账户。
(2)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①第一期: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华润三九将股份转让款的35%即2,174,145,445.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②第二期:天士力集团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退还至华润三九银行账户且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华润三九名下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华润三九将股份转让款的55%即3,416,514,270.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③第三期:自登记日起计6个月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华润三九将股份转让款的10%即621,184,414.7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双方约定事项
(1)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双方同意,自获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最晚第二个工作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华润三九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华润三九享有及承担。
(2)过渡期损益安排
①双方确认,若登记日前天士力实施了现金分红,对应标的股份可取得的现金分红归属转让方所有。
②双方同意,天士力截至登记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对应标的股份的部分由华润三九享有。
(3)公司治理安排
转让方保证,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华润三九之日起五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改组,自董事会审议同意之日起于天士力章程规定最早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宜。前述董事会改组系指转让方根据华润三九要求积极配合天士力董事会组成人员变更,使华润三九提名的董事人数不少于五名,董事长由华润三九提名的人员担任。
(4)协议生效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已取得转让方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批准;
②本次标的股份受让已取得华润三九股东大会的批准;
③本次标的股份受让已取得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的批准;
④本次转让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⑤本次转让已取得华润三九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上述任一条件未成就的则股份转让协议整体未生效。
(5)违约责任
①除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天士力已公开披露或在股份转让协议(含附件)中予以披露的情形以外,对登记日前三年发生的事项(环保事项为登记日前五年)因转让方或天士力的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天士力出现诉讼、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债务、或有债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纠纷而使天士力遭受单笔损失超过人民币260万元的,就超过部分,转让方应且有权选择向天士力赔偿损失,或向华润三九赔偿前述超过部分中标的股份对应比例(28%)的部分。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及因政策追溯调整或取消以前已实施的政策、制度、法规而形成的情形除外。
双方同意,自登记日起24个月届满后,就本款所涉的转让方赔偿责任及转让方陈述、保证、承诺义务及相应责任即全部消灭而不再约束转让方。但在前述期间届满前已产生权利主张的赔偿事项或责任,转让方应继续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②双方均需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但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因政策追溯调整或取消以前已实施的政策、制度、法规而形成的情形除外),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方(下称“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如违约方的前述违约行为而使天士力遭受单笔损失超过人民币260万元的,就超过部分,违约方应且有权选择向天士力赔偿损失,或向守约方赔偿前述超过部分中标的股份对应比例(28%)的部分。
③如任一方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华润三九逾期支付意向金、华润三九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以及天士力集团逾期返还意向金的),对方有权选择要求该逾期付款方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④如发生转让方应向华润三九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华润三九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转让方的剩余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与国新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8月4日,国新投资与天士力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标的及价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天士力集团将其持有的天士力74,697,501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国新投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85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09,257,889.85元。
若在登记日前,天士力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天士力2024年5月实施的分红事项除外)、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标的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将按除权除息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
若天士力在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则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所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新投资将股份转让款的35%即388,240,261.45元支付至天士力集团指定账户;
(2)第二期: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国新投资名下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新投资将股份转让款的55%,即人民币610,091,839.42元支付至天士力集团指定账户;
(3)第三期:自登记日起计6个月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新投资将股份转让款的10%,即110,925,788.98元支付至天士力集团指定账户。
3、双方约定事项
(1)标的股份过户
双方同意,自获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最晚第二个工作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国新投资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国新投资享有及承担。
(2)过渡期损益安排
①双方确认,若登记日前天士力实施了现金分红,对应标的股份可取得的现金分红归属天士力集团所有。
②双方同意,天士力截至登记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对应标的股份的部分由国新投资享有。
(3)协议生效条款
协议在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转让协议及附属协议等交易文件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4)违约责任
①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但协议签订后,因政策追溯调整或取消以前已实施的政策、制度、法规而形成的情形除外),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方(下称“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如违约方的前述违约行为而使天士力遭受单笔损失超过人民币260万元的,就超过部分,违约方应且有权选择向天士力赔偿损失,或向守约方赔偿前述超过部分中标的股份对应比例(5%)的部分。
②双方同意,如天士力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情形时,且天士力集团届时仍控制天士力的,天士力集团应促使天士力管理层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如天士力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损失将导致另一方依据本条第1款之约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天士力集团应当于知悉该情形后3日内将该情形通知国新投资,国新投资有权委派人员参与该等损失的处置(但该等人员仅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③如任一方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的对方有权选择要求该逾期付款方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④如发生天士力集团应向国新投资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国新投资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天士力集团的剩余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除“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已披露外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华润三九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华润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华润三九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由于正常经营销售行为产生的往来余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华润三九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尚需经天士力集团、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华润三九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等有权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天士力集团向国新投资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在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转让协议及附属协议等交易文件均生效之日起生效,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润三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国新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深圳崇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吴迺峰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崇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吴迺峰
2024年8月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崇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闫凯境
2024年8月5日
一致行动人:吴迺峰
2024年8月5日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士力
股票代码:6005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士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天士力集团向国新投资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在天士力医药集团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转让协议及附属协议等交易文件均生效之日起生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国新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关系方框图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天士力发展前景的认同而进行的中长期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股份对应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天士力股份。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天士力74,697,501股股份,占天士力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士力74,697,5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协议转让的总对价为1,109,257,889.85元;本次权益变动中,国新投资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为其自有资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2024年8月4日,国新投资(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乙方”)与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同意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天士力74,697,501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若天士力在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则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所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相应调整。
(二)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8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09,257,889.85元。
若在登记日前,天士力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天士力2024年5月实施的分红事项除外)、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标的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将按除权除息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
若天士力在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则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所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相应调整。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8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09,257,889.85元。
双方同意,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第一期: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的35% ,即388,240,261.45元(大写:叁亿捌仟捌佰贰拾肆万零贰佰陆拾壹圆肆角伍分)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第二期: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的55%,即人民币610,091,839.42元(大写:陆亿壹仟零玖万壹仟捌佰叁拾玖圆肆角贰分)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第三期:自登记日起计陆(6)个月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的10%,即110,925,788.98元(大写:壹亿壹仟零玖拾贰万伍仟柒佰捌拾捌圆玖角捌分)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股份转让款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分别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即表明乙方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甲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其指定银行账户。若分期收款中甲方账户有变化的,甲方最晚应不迟于每期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书面告知乙方新接受账户信息。
(四)双方约定事项
1、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双方同意,自获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最晚第二个工作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2、过渡期损益安排
(1)若登记日前天士力实施了现金分红,对应标的股份可取得的现金分红归属转让方所有。
(2)交易双方同意,天士力截至登记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对应标的股份的部分由国新投资享有。
3、协议生效条款
(1)《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成立。
(2)《股份转让协议》在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转让协议及附属协议等交易文件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4、违约责任
(1)双方均需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但《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因政策追溯调整或取消以前已实施的政策、制度、法规而形成的情形除外),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方(下称“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如违约方的前款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如违约方的前述违约行为而使天士力医药集团遭受单笔损失超过人民币260万元的,就超过部分,违约方应且有权选择向天士力医药集团赔偿损失,或向守约方赔偿前述超过部分中标的股份对应比例(5%)的部分。
(2)双方同意,如天士力医药集团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情形时,且甲方届时仍控制天士力医药集团的,甲方应促使天士力医药集团管理层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如天士力医药集团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损失将导致另一方依据本条第1款之约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当于知悉该情形后3日内将该情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委派人员参与该等损失的处置(但该等人员仅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3)如任一方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的对方有权选择要求该逾期付款方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4)如发生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甲方的剩余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5)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在不影响守约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下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①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和/或继续履行;
②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的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6)《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无对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未曾通过证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天士力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柯珂
签署日期:2024年8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柯珂
签署日期:2024年8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柯珂
签署日期: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