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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的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目前已基本完工。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754,753,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建设“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山西省长治市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年炭黑生产线、发电装置及辅助环保设施以及办公楼、碳基新材料研发中心、仓库等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项目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已基本完工,正在进行项目收尾、调试和验收工作,预计2024年8月份进入试生产阶段。该项目投产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炭黑产能,优化产业布局,丰富产品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本项目产能的释放需要一个过程,从试生产阶段到完全达产尚需一定时间,同时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下游市场需求、产品销售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27105  债券简称:龙星转债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龙星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证券代码:002442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2、债券代码:127105     债券简称:龙星转债

  3、转股价格:6.01元/股

  4、转股起止日期:2024年8月7日至2030年1月31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4 年3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龙星转债”,债券代码“127105”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龙星转债”自 2024年8月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龙星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75,475.39万元(754.7539万张)。

  (二)票面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四)债券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4年2月1日至2030年1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转股期限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2月7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8月7日至2030年1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六)转股价格:6.01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龙星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4年8月7日至2030年1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龙星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有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1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龙星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2024年6月20日起由6.13元/股调整为6.01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星转债”的转股价格为6.01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债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可转债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七、可转债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可转债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龙星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4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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