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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4-047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拥有的拉弹泡项目资产按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察右中旗公司”),同时将察右中旗公司持有的风电设备(塔筒)制造业务相关资产按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划转给太原重工,之后将察右中旗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出售资产价格为95,924.32万元;同时购买太重集团持有的山西太重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公司”)的100%股权,购买资产价格为45,784.96万元,出售和购买资产价格的差额由太重集团以现金支付。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同日,公司与太重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太重集团向太原重工支付察右中旗公司股权转让价款60%扣减太原重工应付太重集团智能装备公司股权转让价款部分金额,即人民币117,696,399元。股权交割日后六个月内,太重集团向太原重工支付察右中旗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383,697,307元。太重集团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117,696,399元。

  二、本次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等手续完成之日(即主管部门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或备案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以下简称“股权交割日”)。

  察右中旗公司、智能装备公司已于近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股权交割日起,太重集团与太原重工分别作为标的股权合法登记注册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太重集团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交割日后六个月内,支付察右中旗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383,697,307元。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 日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4-049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金额下限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56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现将本次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7月末,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9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最高成交价为2.2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828,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4-048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2)晋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公司已退出诉讼,且公司已将拥有的拉弹泡项目资产划转给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太原重工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察右中旗公司”)近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拉弹泡风电项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的《变更主体申请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弹泡公司”)等被告共同偿还公司欠款144,406.97万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2年5月1日暂合计145,803.10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2022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024年2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晋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0,372.57万元及利息;

  (2)被告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德风投资有限公司、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天怡投资有限公司、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民事判决书》裁定的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拉弹泡公司、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岗公司”)、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德风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天怡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君(原审被告)。

  (二)原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2)晋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

  (三)变更后诉讼请求

  请求山西高院依法将申请人察右中旗公司变更成为(2024)晋民终245号案件的被上诉人。

  (四)事实与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太原重工、察右中旗公司与原审被告拉弹泡公司、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德风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怡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项目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太原重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将本案中对原审被告拉弹泡公司等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察右中旗公司承继,由其向察右中旗公司进行清偿。

  (五)诉讼进展情况

  山西高院已受理《变更主体申请书》,并送达了(2024)晋民终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据此,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重(察右中旗)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替代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上诉人参加诉讼,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已退出诉讼,且公司已将拥有的拉弹泡项目资产划转给察右中旗公司,察右中旗公司不再纳入太原重工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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