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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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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4-062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与仲裁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12,822,000元(租金损失12,000,000元、垫付费用612,000元、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鸿源”)为与被上诉人千平机械、一审被告毛金海、一审第三人满都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千平机械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393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毛金海

  一审第三人:满都呼

  (二)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因与湖南鸿源、毛金海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浙0106民初5583号]。千平机械就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的租金21,511,111.38元、违约金1,924,000元(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垫付的堆场赔偿款612,000元,并支付暂算至2023年2月6日的利息损失6,426元,2023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0元、保函保险费10,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2、3、4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3年7月28日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27)。

  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归还吊车期间的租金损失12,000,000元;2.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费用612,000元;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0元;4.上述三项合计12,822,000元,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5.毛金海对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金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218元,由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486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毛金海负担103,732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32)。

  上诉人湖南鸿源为与被上诉人千平机械、一审被告毛金海、一审第三人满都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3935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32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393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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