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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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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600711      公告编号:2024-062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简称“《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停牌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4年8月1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盛屯。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证券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盛屯矿业”变更为“ST盛屯”;

  (二)证券代码仍为“600711”;

  (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8月1日

  第二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9.8.1、9.8.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7月31日停牌1天,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本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风险警示。

  2、对于《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2024年5月15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及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049)。

  3、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2024年7月10日,公司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6,000.00万元到126,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89,594.69万元到109,594.69万元,同比增加546.13%到668.04%;与上年同期(重述后数据)相比,将增加88,092.39万元到108,092.39万元,同比增加491.93%到603.61%。报告期内,公司刚果(金)铜钴项目实现铜产品产量同比增长。铜产量约8.01万吨,同比增长78.84%,其中:矿产铜产量约2.77万吨,同比增长104.1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金属铜市场价格持续向好,公司主要产品阴极铜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本期业绩同比上升。公司狠抓生产经营提质增效,报告期内盛屯锌锗等子公司经营业绩显著改善,可控成本同比下降,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24年8月13日正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4、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问询。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592-5891697

  邮箱:600711@600711.com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4-06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8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振鹏、陈东、翁雄、周贤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符合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 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月修订)》第 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2024年5月15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及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049)。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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