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目的

  为降低总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拟通过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内保外债的融资方式取得境外低利率的外币借款。为锁定融资成本,避免汇率波动影响,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文件。

  2、交易期限

  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3、交易方式

  公司将按照衍生品交易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根据合同需要灵活选择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结构相对简单透明、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市场有公开参考价格、不超过12个月的外汇衍生工具,不从事复杂嵌套、与不可控因素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交易对手为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

  4、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信用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一方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4、法律风险: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防范风险原则,在签订融资合同时严格按照已签订的融资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有真实的融资背景。

  2、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的交易规模,公司只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已经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公司定期对外汇衍生业务交易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带来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性。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为降低总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拟通过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内保外债的融资方式取得境外低利率的外币借款。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拟授权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2、交易工具和交易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3、交易场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4、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5、履行的审批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风险提示: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于实际发展需要,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收益受汇率及利率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目的

  为降低总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公司拟通过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内保外债的融资方式取得境外低利率的外币借款。为锁定融资成本,避免汇率波动影响,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文件。

  (三)交易期限

  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四)交易方式

  公司将按照衍生品交易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根据合同需要灵活选择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结构相对简单透明、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市场有公开参考价格、不超过12个月的外汇衍生工具,不从事复杂嵌套、与不可控因素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交易对手为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

  (五)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信用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一方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4、法律风险: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防范风险原则,在签订融资合同时严格按照已签订的融资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有真实的融资背景。

  2、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的交易规模,公司只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已经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公司定期对外汇衍生业务交易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带来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性。

  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六、履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周青先生、黄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周青先生:196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2年3月至2003年8月,历任浙江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纸车间班长、调度、车间副主任。2019年1月至今,任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03年9月至2015年8月,历任浙江恒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有限”)仓储主任、总经办主任;2015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监事会主席、总经办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青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80,0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除此之外,周青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黄凯先生:198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无锡零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内勤。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任恒达有限财务部会计;2015年8月至2023年3月,任恒达新材财务部会计;2018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监事;2023年3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财务部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潘昌先生、姜文龙先生、赵新民先生、叶素芳女士、方宏先生、廖寿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李元平先生、乐进治先生、郑梦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李元平先生、乐进治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9名董事(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达到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设职工董事。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潘昌先生:198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任浙江恒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2月至今,任上海意立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董事。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浙江恒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有限”)执行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3,87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86%;通过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750,17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7%;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宁波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82,0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潘昌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1.02%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潘昌先生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姜文龙先生:196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77年10月至1979年10月,知青下乡。1979年11月至2002年1月,历任浙江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伦集团”)造纸车间班长,车间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浙江亚伦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委员。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任龙游县昊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广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5月至2021年2月,任恒川新材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恒川新材董事长。2002年5月至2015年8月,任恒达有限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董事、总经理;2016年12月被选举为恒达新材副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文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064,1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13%;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715,1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3%;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宁波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7,3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姜文龙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3.19%股权。除此之外,姜文龙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叶素芳女士,196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5年8月至2001年12月,历任浙江亚伦集团造纸车间工艺员、副主任,生产技术部工艺管理员,生产部副经理,生产部经理。2002年5月至2015年08月,历任恒达有限技术部部长,副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素芳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650,1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4%;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宁波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7,3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叶素芳女士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87%股权。除此之外,叶素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赵新民先生,196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7月至2001年12月,历任浙江亚伦集团机电车间、造纸车间机械员,技改部员工,造纸车间副主任兼机械员。2016年5月至今,任恒川新材董事;2021年2月至今,任恒川新材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15年8月,历任恒达有限技改部经理,副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新民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100,0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3%;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宁波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7,3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赵新民先生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26%股权。除此之外,赵新民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方宏先生,196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2年12月至2002年7月,历任浙江亚伦集团造纸车间副班长、班长、副主任、主任。2002年8月至2015年8月,历任恒达有限造纸一分厂厂长,副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100,0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3%;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宁波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7,3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方宏先生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26%股权。除此之外,方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廖寿华先生,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9年7月至2003年6月,任职于浙江亚伦集团。2003年7月至2015年8月,历任恒达有限班长、值班长、二分厂副厂长、二分厂厂长;2015年8月至今,历任恒达新材二分厂厂长、恒川新材3号线筹备负责人、恒川新材3号线负责人;2020年12月至今,任恒达新材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廖寿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80,0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除此之外,廖寿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元平先生,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任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任职于佛山市昊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任审计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高级经理等职务;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任上海盛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1日至今,历任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任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26日,任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11月2日,任洁诺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26日至今,任恒达新材独立董事;2021年7月27日至今,任上海凯利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5月6日,任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2月11日至2024年1月26日,任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20日至今,任上海凯辰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12月8日至今,任上海赛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2月21日至今,任江苏艾迪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元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乐进治先生,198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5月15日,任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助理;2007年5月16日至2010年10月15日,任金华市浙金钢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0年10月16日至2014年2月25日,任天津浙金钢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任浙江国大能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5年8月26至2016年6月25日,任企事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6月26日至2023年4月23日,任浙江新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2018年9月7日至2024年5月24日,任浙江新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任浙江亿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4年2月1日至今,任杭州湘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7月1至2024年6月11日,任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9月27日至今,任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26日至今,任恒达新材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乐进治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郑梦樵先生,195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经济师。1978年10月至1987年4月,任杭州新华造纸厂科长;1987年4月至2007年,任浙江省轻工业厅造纸工业公司经理;2007年至今,任浙江省造纸行业协会、浙江省造纸学会常务副秘书长;2014年7月20日至2020年1月16日,任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恒达新材独立董事;2017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4日,任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6日,任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1日至今,任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26日,任恒达新材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梦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3时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公司现有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青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监事会提名周青先生、黄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 提名周青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提名黄凯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逐项投票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降低公司总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拟通过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内保外债的融资方式取得境外低利率的外币借款,为锁定融资成本,避免汇率波动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售汇、结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在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内保外债相关融资合同及取得融资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具体融资金额办理相应金额的远期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业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将在上述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内容: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信托计划等。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意时间点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整),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内,同时在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小额、多次购买的方式,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代表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10时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公司现有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会议由董事长潘昌主持,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潘昌先生、姜文龙先生、赵新民先生、叶素芳女士、方宏先生、廖寿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设职工董事。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 提名潘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提名姜文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 提名赵新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 提名叶素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 提名方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 提名廖寿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逐项投票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李元平先生、乐进治先生、郑梦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的人数达到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1 提名李元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 提名乐进治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3 提名郑梦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逐项投票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降低公司总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拟通过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内保外债的融资方式取得境外低利率的外币借款,为锁定融资成本,避免汇率波动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售汇、结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在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内保外债相关融资合同及取得融资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具体融资金额办理相应金额的远期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业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将在上述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文件。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内容: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回报。

  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信托计划等。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意时间点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整),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内,同时在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小额、多次购买的方式,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代表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内容:

  提请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进行分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5、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6、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郑梦樵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元平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乐进治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