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7月2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24年7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学裕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公司股份58,655,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40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2,808,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45,847,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60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6%;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19%;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0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8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72%;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05%;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9%;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99%;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05%;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8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75%;反对6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05%;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姜羽青律师、杨博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