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特发”)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深圳特发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7、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2,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施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3%,占总资产的6.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25,412.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8%,占总资产的2.82%。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