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雄塑科技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淦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58,131,567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的8,570,60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9,560,967股。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9人,代表股份202,1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201,5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6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6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家杰律师、李丹虹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0%;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172%;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1%;弃权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67%。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627%;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弃权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5%。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05%;反对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8%;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家杰律师、李丹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