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2,723,275.4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近日,宝鹰建设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案号为(2024)藏0102民初4619号,宝鹰建设已于2024年7月22日完成诉讼费用缴交,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
(二)事实及理由
2014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拉萨市泰和国际文化广场1、2、3、4号楼干挂幕墙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1,938,459.57元。2016年6月30日该项目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至今。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施工款人民币4,050,768.57元未付。
2016年6月17日,郫县汇峰石材经营部将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石材款,原告被要求参加诉讼,最终原告被判决承担石材款并被法院执行631万元。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虽然案涉石材由甲供材变更为宝鹰公司采购和提供,但是石材供货过程中由泰和公司接受宝鹰指令付款,最终双方办理结算时按照石材面积据实结算,石材款仍由泰和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垫付的石材款并承担对应的利息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款人民币4,050,768.57元及利息1,114,130.14元(合计人民币5,164,898.7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石材款人民币6,310,000.00元及利息1,248,376.75元(合计人民币7,558,376.75元);
以上费用暂总计人民币12,723,275.4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不含本次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7件,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21.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本次提起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累计诉讼、仲裁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交费回单;
2、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