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未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暂共计10,097.4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案件尚处于应诉阶段,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本次案件与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所涉案件(以下简称“本诉案”)系基于同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而提起,公司将积极跟进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怡建”)函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李苏华、孙程诉广东怡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未被列为该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因该案与本诉案相关且涉及公司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2日,广东怡建与李苏华、上海天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孙程为其原股东)签署了有关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4年3月,因李苏华违反《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公司业绩对赌及最低持股承诺的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李苏华需支付有关补偿款及违约金,广东怡建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42,335.38万元。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4年6月,在上述案件推进过程中,李苏华、孙程就同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起诉广东怡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部分约定并要求广东怡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10,097.49万元。根据广东怡建函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24年7月16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1:孙程
原告2:李苏华
被告: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事由
李苏华、上海天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孙程为其原股东)与广东怡建于2020年12月12日签署了有关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现李苏华、孙程就《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约定起诉广东怡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部分约定并要求广东怡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10,097.49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第7.1款第(1)项之约定;
2、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怡建向李苏华、孙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97.49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怡建向李苏华、孙程支付损失人民币2,600.0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怡建承担本案受理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10,097.49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除上述重大诉讼外,自2024年5月17日至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99.1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尚处于应诉阶段,公司暂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本次案件与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所涉案件系基于同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而提起,公司将积极跟进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怡建关于李苏华、孙程诉本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有关情况的告知函》;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