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资本”)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本次对永安资本的担保金额为4.50亿元;本次担保实施后,中邦公司已实际为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60.90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永安资本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中邦公司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和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不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中邦公司为永安资本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即将期满。根据永安资本业务发展需要,中邦公司于 2024年 7月2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安资本继续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 4.50 亿元,担保金额包含此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中邦公司已经存在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本次担保实施后,中邦公司为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60.90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被担保对象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财通双冠大厦东楼1804-2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
成立时间:2013年5月8日
注册资本:2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贸易代理;食用农产品批发;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纸制品制造;文具用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贵金属冶炼;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谷物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畜禽收购;牲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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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被担保方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总额共计60.90亿元,均为中邦公司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以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9.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