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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4-020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7月16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振新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4-021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1号)核准,本公司向境内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555,000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47,555,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3.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33,307,9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印花税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8,570,973.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4,736,926.64元。

  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1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7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成新账户开立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账号: 11090890491016)账户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同时公司计划后续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7000.00万元直接归还至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审批程序及相关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二)相关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6745039,截至2024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春楠、柴奇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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