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7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8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2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8人,代表股份160,804,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18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6,226,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30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246人,代表股份4,57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77%。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6人,代表股份4,57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7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098,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9393%;反对1,54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2%;弃权16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381%;反对1,5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67%;弃权1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52%。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自贡华西东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延长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98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680%;反对1,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0%;弃权2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2346%;反对1,60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8%;弃权2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6%。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3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9619%;反对1,49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0%;弃权17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5333%;反对1,49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629%;弃权1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8%。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王宏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