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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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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09版)

  基于上述,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人和发行人认为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根据核查和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基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中保投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利益输送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00%,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保投基金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二)国盛赋能基金

  1、基本情况

  ■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国盛赋能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盛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QS794,备案日期为2021年6月9日。国盛赋能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出资结构,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安徽省信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00%,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吴琴伟,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注4:宁波优科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宇景(持股80%)、郑文涌(持股20%)

  注5: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云南省国有投资平台,其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9.6297%,为控股股东)、云南溢能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6.1945%,其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5053%)、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6705%),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0.00%)、云南省财政厅(10.00%)。因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从出资份额角度,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赋能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亦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系国盛赋能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就所涉国盛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因此,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赋能基金。

  因此,国盛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盛赋能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公司。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盛集团总资产1,733.96亿元,净资产1,146.20亿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34亿元,净利润12.43亿元。国盛赋能基金作为国盛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国盛集团将按照《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战略配售额度,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盛赋能基金参与了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17.SH)、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47.SH)、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59.SH)、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31.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SH)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国盛赋能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协议中已明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要求。

  根据发行人与国盛集团、国盛赋能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方向如下:

  ①市场业务合作

  国盛集团是上海大型国资运营平台,持有多家市属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关企业具备智慧农业、智慧零售、智慧工业等多种物联网智能终端应用场景,国盛赋能基金可以协调博实结与相关企业加强交流合作,助力博实结在不同物联网应用场景拓展开发更多产品品类。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了国内移动通信和AIoT核心芯片领军企业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且是前五大股东,国盛赋能基金可以协调博实结与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加强交流合作,为博实结的核心芯片供应提供更好的保障。

  国盛赋能基金还将积极推动其他出资人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等与博实结在全国范围开展多层次深度合作,拓宽更多市场和资源网络。

  ②金融服务支持

  国盛集团控股或参股众多金融服务企业,如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将积极协同参控股金融服务企业与博实结展开合作,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支持助力博实结产线建设、产业链布局、技术研发,通过供应链融资服务提高博实结成本控制能力。国盛赋能基金及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将与博实结在资本运作层面保持交流与合作,支持博实结后续再融资及并购重组。

  ③人才科研合作

  各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为博实结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综上所述,国盛赋能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国盛赋能基金确认,持有保荐人1.94%股权的股东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国盛赋能基金的少数股东,持有国盛赋能基金15.75%的财产份额。除此之外,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盛赋能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国盛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国盛赋能基金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国盛赋能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盛赋能基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利益输送

  国盛赋能基金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国盛赋能基金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国盛赋能基金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民生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项目发行,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国盛赋能基金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三)民生投资

  1、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承诺的认购资金。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利益输送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民生投资(或有)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民生投资(或有)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四、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中保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赋能基金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因此,中保投基金、国盛赋能基金和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聘请的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发行人已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六、主承销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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