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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4-03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2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两人调离公司和退休(以下简称“上述两人”),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二款之相关规定,需回购注销上述两人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7.93元/股调整为17.08元/股;回购注销上述两人尚持有该激励计划第二、第三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334股(每人各自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667股,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333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334股)。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24号

  2、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3、联系电话:0534-2465426

  4、联系传真:0534-2465017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公告编号:临2024-035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常怀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庄光山先生、于富红先生、张成勇先生、丁建生先生、独立董事舒兴田先生、吴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杨志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关于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以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武、程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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