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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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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最新的汇报沟通情况,新厂区的各项手续正在办理中,已经通过了西安市住建局的合规性审查,正在按照后续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西安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就具体方案及工作任务进行协调安排部署。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就搬迁事项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正式签署前,尚无法评估搬迁补偿及资产处置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和具体影响金额。公司正在积极配合相关方推进相关工作,后续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50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非标审计意见。公司连续三年均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涉及临潼生产基地搬迁,主要系公司临潼生产基地处于兵马俑保护区内,按照地方政府规划要求,2021年公司临潼生产基地实施搬迁。截至报告期末,搬迁补偿相关协议仍未签订,该事项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目前,公司主要生产在新厂房开展,但搬迁事项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请公司:

  (1)补充披露目前老厂房的具体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减值、摊销情况,对老厂房涉及固定资产的减值是否充分;

  回复:

  报告期末,老厂房涉及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2006)》第一章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之规定,公司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若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根据上述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之规定,公司确认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依据有:1.由于临潼生产基地搬迁,基于拟了解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市场价值,前期公司已聘请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临潼生产基地生产区内外围实物资产进行评估(陕正德信评报字(2022)033号),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无法搬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2.根据标缝厂搬迁工作协调推进组出具的《关于标准集团提请紧急协调签订〈搬迁协议〉相关情况的说明》,待后续明确签署主体、理清权属关系后,按照上市公司管理规定,做好搬迁协议签订及资产处置工作,确保上市公司资产及中小股民的利益不受损失;3.根据西安市国资委于2024年1月份下发的《标缝厂搬迁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第一部分第(十)条“评估、签订协议并兑付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临潼区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搬迁协议”之精神,公司审慎分析后认为该部分资产预计可以得到政府补偿。

  综上所述,公司搬迁后老厂房涉及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故未计提减值准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故老厂房涉及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2)补充披露新厂房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情况,产权归属情况等,并结合前述问题,就搬迁事项尚未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

  公司临潼生产基地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陵东侧,处于兵马俑保护区内,按照地方政府规划要求,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进行改造提升,需要对公司临潼生产基地进行搬迁改造。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临潼生产基地(老厂区)大部分生产设备及物资已搬迁至渭北工业园(新厂区),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新厂区进行。新厂区由政府委托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鼎新工业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代建,产权不属于公司,新厂区的资产在公司账面没有体现。截止目前,新厂区土地及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完成前仍由公司无偿使用。

  风险提示:

  根据最新的汇报沟通情况,新厂区的各项手续正在办理中,已经通过了西安市住建局的合规性审查,正在按照后续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西安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就具体方案及工作任务进行协调安排部署。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就搬迁事项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正式签署前,尚无法评估搬迁补偿及资产处置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和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配合相关方推进相关工作,后续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重点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督促各方尽快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时披露进展。

  回复:

  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配合相关方推进相关工作,与政府主导部门及相关方沟通实施方案,尽最大努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二:关于其他流动资产。根据年报及前期公告,公司自2020年开展煤炭贸易相关供应链业务,并于2022年逐步终止相关业务。2023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同比增长266.12%,期末余额6069.55万元,本期计提减值损失2505.74万元,主要原因为供应链业务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逾期,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将应收供应链客户款项1.27亿元由应收账款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列示。公司前期已对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和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供应链客户提起诉讼。同时,公司对于供应链业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比例达96.53%,远高于对上述其他流动资产的计提比例。请公司:

  (1)结合涉及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案由、诉讼阶段、诉讼结果、披露情况等,说明将部分供应链业务应收账款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列示的具体原因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公司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煤炭”)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述6份合同交易内容不同,同一品种货物的品质有差异,对应的单价不同;交货金额为基于实际交付数量的结算金额;序号4单价依据每批次末煤实际卡值计。

  2020年9月15日,公司与南京美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美信”)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煤炭、焦炭、兰炭业务,公司负责煤炭等货物采购和销售合同的签订、支付款项、发票及结算业务,南京美信负责煤炭等货物的代采、加工、存放、发送业务并协助公司办理合同的签订和回款等工作。公司负责提供业务运营资金9000万元,南京美信向公司缴纳15%运营保证金1350万元。南京美信对公司的盈利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该上、下游客户均由南京美信指定。南京美信负责协调公司与指定下游客户对接事项,在合同的履行中因南京美信指定方违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南京美信承担。如南京美信指定方以承兑汇票与公司结算货款,南京美信承担该银行承兑汇票的贴息成本。公司与南京美信一票结算的税款差额,由南京美信足额补偿给公司。南京美信保证其指定方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货款。若其指定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货款,南京美信除按协议保证公司的收益外,还要向公司支付补偿金。

  基于煤炭等买卖业务合作的背景下,公司与太原煤炭共签订六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21年3月26日应收货款出现逾期后公司多次催收。2021年7月13日太原煤炭向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2021年8月6日公司向太原煤炭发送《催款函》要求太原煤炭支付所欠货款。2021年8月24日,太原煤炭向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2021年9月16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太原煤炭发送《律师函》,要求太原煤炭支付剩余货款。2021年12月28日,太原煤炭向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

  2022年4月28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原煤炭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太原煤炭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元,合计135,854,215.1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022-015号公告)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737号],判决被告太原煤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4月21日逾期付款利息7,942,015.19元,合计人民币135,854,215.1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023-025号公告)

  太原煤炭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0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陕民终496号],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023-054号公告)。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以下简称“西安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原煤炭就同一事项以“另案”方式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了异地诉讼,将公司以太原煤炭的上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太原煤炭与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无效(以下简称“太原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案件判决书(公司胜诉)送达当日,太原煤炭在太原案件中撤回对公司的诉讼,后太原煤炭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最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涉及太原煤炭与公司之间的合同。

  太原煤炭向太原当地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太原煤炭与其合同下游南京美信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14日在太原召开会议商讨应对公司对太原煤炭提起诉讼之事,会议记载了南京美信承诺向太原煤炭推荐律师团队、支持一些律师费、配合提供证据材料等事项。

  2022年8月15日,太原煤炭作为原告,于太原当地法院将其下游南京美信及上游(我)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太原煤炭认为签订的合同非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上游(我)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案件所涉六份合同中的造成逾期付款的两份合同)无效,与下游南京美信签订的合同无效。2023年4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书送达之当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晋01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太原煤炭撤回对(我)公司的起诉。2023年5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3)晋01民初15号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准许太原煤炭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之申请,太原煤炭认为签订的合同非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请求中依然包括要求确认其与(我)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无效。2023年8月10日,太原煤炭向法院出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取消了要求确认其与(我)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2023年8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原告太原煤炭与被告南京美信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无效,判决未涉及太原煤炭与(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我)公司认为太原案件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严重限制、侵害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且属于重复诉讼,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裁判理由不能成立,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以(我)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公司认为,太原案件原审在程序上严重侵害了(我)公司诉讼权利且属于重复诉讼,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裁判理由不能成立,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4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在公司起诉太原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原煤炭向法庭提交证据(特别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的笔录)表明:太原煤炭在与(我)公司签订、履行煤炭买卖合同过程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听从第三方南京美信的指令,在法庭自辩其被第三方南京美信欺骗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向第三方南京美信主张权利,而是与第三方南京美信协商配合,以达到规避承担债务的目的。此举导致本案件复杂化。

  基于案件具有复杂性,以及正在审理之中,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考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及《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二 资产负债表 7.“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经公司审慎分析研究后,将上述供应链业务应收款项在原有扣除保证金余额后50%单项计提的基础上,增加25%的计提比例,并将该款项暂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补充披露本次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列示的供应链应收账款涉及客户名称、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具体品类、商品销售单价、商品交付情况等,并结合前述具体情况说明上述业务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和商业实质;

  回复:

  公司与太原煤炭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述6份合同交易内容不同,同一品种货物的品质有差异,对应的单价不同;交货金额为基于实际交付数量的结算金额;序号4单价依据每批次末煤实际卡值计。

  本次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列示的供应链应收账款涉及客户为太原煤炭,交易具体品类为煤炭,期末未回款金额12,791.22万元。

  基于煤炭等买卖业务合作的背景下,公司与太原煤炭共签订六份购销合同。为了业务合作顺利开展,太原煤炭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太原煤炭公章,并载明仅用于与公司合作业务备案使用;同时提供了太原煤炭开票及收款账户信息,并指定联系人。

  2020年9月15日,公司(合同甲方)与太原煤炭(合同乙方)签订《兰炭烧结购销合同》《兰炭喷吹购销合同》《焦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其中:

  《兰炭烧结购销合同》约定,价格为一票到站价768元/吨,双方一列一结算,结算吨数以站台装车实际轨道衡计量吨位为准,双方出具结算单,甲方开票,乙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回款,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缴纳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兰炭喷吹购销合同》约定,价格为一票到站价748元/吨,待货到乙方指定顺达港口堆场后,凭进港汽车过磅单数量和化验质量报告,甲方分批次开票,乙方在收到供方发票后30日内结清货款,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回款,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缴纳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焦炭购销合同》约定,价格为一票到站价1915元/吨,后调整为2119元/吨,双方办理完货权转移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甲方组织发运到港,乙方货物验收完毕后,双方按日共同制作结算单,甲方根据结算单向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结清货款,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回款,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缴纳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供方支付滞纳金。

  《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交易港轨道衡计量结果和第三方化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依据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品煤基准价为基础计算出媒质调价后的结算价格,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自每列煤炭在甲、乙双方在交货地点完成交货之日起30天内且收到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为甲方办理该列煤炭的结算,一次性付清该列煤款,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回款,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缴纳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020年12月1日,公司(合同甲方)与太原煤炭(合同乙方)签订《焦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其中:

  《焦炭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基准价为一票含税到站台暂定2219元/吨,实际以结算单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组织发货,货物到站或到港,经乙方及乙方指定收货方验收完毕后,双方按日共同制作结算单,甲方根据结算单向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结清货款。

  《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一票含税价706元/吨,最终价格以双方实际结算单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组织发货,货物到站或到港,经乙方及乙方指定收货方验收完毕后,双方按日共同制作结算单,甲方根据结算单向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结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结算后,由公司向太原煤炭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六份合同结算货款总额共计280,023,060.49元,太原煤炭累计向公司支付货款152,110,860.49元,目前尚欠货款127,912,2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通过出具询证函、对账单的方式确认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经与业务团队沟通、了解合同签订、货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等业务开展情况,与诉讼代理律师沟通诉讼情况,参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并结合《民法典》第146条,经公司认真审慎分析,认为上述业务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和商业实质,但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就此点仍在沟通中。另外,公司也将结合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新判决等,研判并及时公告。

  (3)说明其他流动资产中列示的供应链相关款项计提减值比例低于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回复: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款项原值、计提减值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减值计提及依据: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供应链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出现逾期后,公司已及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并于2022年6月提起诉讼。2022年10月公司取得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收到法院执行款274,566.10元,2023年6月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代理律师的工作报告,2023年6月对该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50%,累计计提比例100%。

  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减值计提及依据: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为公司供应链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已出现了逾期,公司已及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并于2022年6月提起诉讼。2022年12月公司取得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4月公司取得二审胜诉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的绝大部分诉求,但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存放于沈阳市新民市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院内约12万吨(以实际称量的数量为准)煤炭变更为约3万吨(以实际称量的数量为准)。

  鉴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煤炭数量发生变化,并综合判断现场剩余煤炭的品质和售价,2023年6月进行信用减值测试,对该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50%,计提金额2,852.58万元;2023年12月,结合剩余煤炭的评估价以及煤炭一拍流拍等客观事实,进行信用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793.55万元,2023年计提减值准备3,646.13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357.68万元,累计计提减值比例93.91%。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减值计提及依据:根据前述案件进展情况及公司申请并完成对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及股权约1.30亿元资产的保全等综合因素,出于谨慎性考虑,经公司审慎分析研究后,将应收款项在原有扣除保证金后按照余额50%单项计提的基础上,本期计提坏账准备2,505.75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7,620.95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9.90%(在扣除累计收到南京美信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运营保证金2,560.81万元后,累计计提比例为75%)。

  综上所述,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因终止执行和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原因,按照期末余额100%计提减值准备;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考虑3万吨煤炭的拍卖所得之后,按照期末余额93.91%计提减值准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发回重审后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保全、冻结资产价值可以覆盖诉讼金额,与前述两家客户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故计提比例低于前述两家客户的减值准备比例96.53%,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三、关于预付款项。公司报告期末预付账款余额5080.16万元,主要系前期开展供应链业务支付的合同预付款。其中账龄1年以内的预付款项258.88万元,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款项4821.28万元,占比由期初的85.11%提升至94.90%。按预付对象来看,前5名对象合计金额4767.65万元,占比93.85%。请公司:

  (1)说明上述供应链业务相关预付款的具体商业背景,列示前五名预付对象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预付比例、款项性质、相关资产或服务约定交付时间等,说明长账龄预付款项占比提高、长期未结算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预付款项的产生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回复:

  截至2023年末,供应链业务预付账款前五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公司前期运行的供应链业务涉及的商品主要是煤炭,同时有一小部分油品业务,业务开展前标准供应链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西港危化经字[2020]005号)。

  寅乾(宁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账款其中油品项目2704万元,是由于项目未执行,同时有下游客户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预收账款2718万元;剩余预付账款701.49万元是煤炭项目,未结算的原因是双方因结算数量存在争议以及公司与寅乾(宁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它项目纠纷诉讼案件(标准供应链因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11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寅乾(宁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销售煤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314.7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022-020号、2022-041号、2022-042号、2023-029号公告)进展影响了本项协商结算。

  预付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903.46万元,因与公司在结算数量和结算单价上存在争议,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退还争议部分预付货款,该事项尚未完结,双方无法办理结算。

  预付辽宁陕辽标准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元,系与公司进行油品项目时的预付款项,因项目未执行产生的,同时公司有下游客户寅乾(宁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预收款项保证金450万元。

  预付宁夏伊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4.24万元,为物流运输合同关系,因款项支付存在争议,影响整体办理结算。

  九江市康盛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煤炭购销业务,因业务存在纠纷,2024年5月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已通过签署协议方式解决。

  综上,上述供应链业务预付款项是基于煤炭、油品及运输业务而发生,具备商业实质;执行完毕的业务预付符合商业惯例,部分未执行的业务有预收下游客户保证金;公司与上述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也未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2)说明在2023年已终止供应链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仍存在账龄1年以内相关预付款项的合理性,并明确后续货物交付后的具体处理安排;

  回复:

  截止2023年年末,合并及供应链预付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供应链业务1年以内预付款项分别为房租费35,798.09元及物业费10,797.18元。

  除供应链业务预付款以外,剩余款项为公司缝制机械业务根据合同约定所预付的款项,后续货物交付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缝制机械业务1年以内预付款项共计2,542,204.24元,其中前五名占比65.1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3)结合问题(1),说明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减值情况,本期及前期减值计提是否谨慎、充分。

  回复:

  供应链业务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预付寅乾(宁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405.49万元,其中油品预付款2,704.00万元,有对应下游客户预收款项2,718.00万元,因项目未执行,可通过协商解决,资金预计可以收回,故未计提坏账准备;剩余预付煤炭款701.49万元,期末按照100%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903.46万元,合同约定若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违约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公司可扣除客户预收款及保证金,扣除后预付款项余额130.27万元,期末按照100%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辽宁陕辽标准能源有限公司油品项目款项300.00万元,有对应下游客户的履约保证金450.00万元,合同约定若辽宁陕辽标准能源有限公司违约,公司有权从保证金扣除形成的损失,资金预计可以收回,故未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宁夏伊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74.24万元,期末按照100%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九江市康盛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炭款余额36.22万元,期末按照100%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九江市咏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炭款余额19.82万元,期末按照100%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寰致商业管理(西安)有限公司及陕西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额4.66万元,为日常经营租赁及物业费,按期结算摊销,故未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供应链业务相关预付款项,本期及前期减值计提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充分。

  问题四、关于存货。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4.33亿元,账面价值为3.37亿元,存货构成主要为库存商品和原材料。近三年存货在总资产中占比持续升高,由18.14%上升至25.71%。公司近三年存货周转天数分别为108天、144天和305天。请公司:

  (1)区分业务板块列示公司库存商品、原材料的具体内容及金额,结合公司业务、产品销售情况,说明近三年公司存货在总资产规模持续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近三年,公司存货明细及总资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报告期内供应链业务板块主要为前期运行的供应链业务产生的水泥、煤炭账面结存,实物已交付,存在争议未结算。

  1、业务模式

  公司是我国主要缝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之一,为服饰、箱包、家居、汽车内饰等产业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系统服务。公司生产系统逐步向“以销定产”模式转变,销售主要采取经销模式覆盖国内外终端客户。公司供应链业务已于2022年下半年暂停开展。

  2、产品销售情况

  公司近三年的产销量情况如下:

  ■

  公司近年生产逐步向“以销定产”模式转变,同时通过活动促销、精准推广和利库处置等方式持续清理历史库存,并严格控制增量库存。由上表可见,每期生产量及整体库存水平呈下降趋势,2021年至2023年清库效果显著,工业缝纫机从库存从2021年期初69,527台下降至2023年期末49,826台,下降19,701台,降幅达28.34%。2023年实现缝制机械业务营业收入49,663.18万元,较同期52,882.90万元下降6.09%;较2021年61,783.67万元下降19.62%。

  3、总资产规模

  一方面,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并进而导致总资产减少。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21,235.20万元、2022年净利润-12,793.05万元,净利润累计亏损34,028.25万元。

  另一方面,负债减少,导致总资产减少。由于供应链业务暂停,经营规模逐步收窄,前期为开展业务取得的短期借款及应付票据在业务暂停后大幅减少。

  综上所述,受亏损和负债减少两方面因素影响,总资产规模从2021年214,180.99万元下降至2023年131,060.93万元,下降83,120.06万元,下降38.81%。

  4、存货减少原因

  (1)缝制机械业务存货减少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表格中可见,缝制机械业务的存货净值连年下降,一方面由于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公司早期产品品种较多且实行备货销售,多年来形成部分库存积压,由于缝制机械产品升级换代较快,导致存货适销性不足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另一方面,公司贯彻落实“要为客户找产品,不为产品找客户”的市场理念,践行以销定产,严格控制新增库存,并着力清理历史库存。受上述两项因素影响,缝制机械业务存货净值从2021年34,648.99万元下降至2023年31,414.15万元,下降3,234.84万元,降幅达9.34%。

  (2)供应链业务存货减少及原因分析

  供应链业务因2022年下半年暂停开展后,已无增量业务形成的库存,存货净值从2021年4,205.16万元下降至2023年2,278.65万元,下降1,926.51万元,降幅达45.81%。

  综上所述,公司合并口径存货净值由2021年38,854.15万元,下降至2023年33,692.80万元,下降5,161.35万元,降幅达13.28%。

  5、存货在总资产规模持续升高的原因

  公司合并层面存货净值2023年较2021年下降13.28%,总资产规模2023年较2021年下降38.81%,总资产规模的下降幅度远高于存货净值下降幅度,导致存货占总资产比例上升。

  (2)结合存货明细变动情况、业务模式、产销量安排、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周转天数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周转天数逐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存货明细变动情况、业务模式、产销量安排的说明详见问题四(1)的回复。

  根据《2023-2024中国缝制机械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缝制机械行业整体呈现出内外市场疲软、产销规模下降的显著特征,行业287家规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85.7亿元,同比下降12.77%,百家骨干整机企业累计生产各类缝制机械637万台,同比下降1.26%。公司整体生产情况与行业的下降趋势趋同。(产品销售情况详见问题四第(1)存货的回复)

  近三年同行业(缝制机械)可比公司存货及存货周转天数情况如下:

  ■

  公司2021年至2023年合并范围内存货周转天数分别为108天、144天和305天,2023年存货周转天数较前两年有明显上升,主要因2021年、2022年收入和营业成本结构中供应链业务影响存货周转加快。剔除供应链业务影响后,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从2021年34,648.99万元下降至2023年31,414.15万元,2021年至2023年合并范围内存货周转天数(净值)分别为300天、291天、288天,属于正常波动,且在以销定产和持续清库存的影响下存货周转天数趋于好转。

  周转天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距比较大,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历史存货金额较大导致周转天数较高。早期产品品种较多且实行备货销售,多年来形成较大库存,随着缝纫机械行业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实现智能转型,公司产品适销性不足造成前期形成的存货压力较大、存货消化周期较长,进而导致周转天数较高。

  另一方面,公司运输周期较长导致周转天数较高。母公司地处西部,所在地远离浙江、上海、江苏、广东等缝制机械产业集群地,购销链条较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具地理优势,竞争力略显不足。

  虽距缝制机械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天数有所差异,但公司内部通过相关库存管理手段,结合“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持续清理历史库存,并严格控制增量库存,纵向对比周转天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3)补充披露近三年存货减值计提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并结合存货周转天数逐年大幅增加的情况,说明本期及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及时、充分。

  回复:

  1、存货减值计提数据

  近三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公司存货的类型、库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等具体情况

  ■

  注:上述存货数据不含供应链业务,仅为缝制机械业务。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2006)》第三章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规定,结合产品销售价格、市场询价等方式,开展减值测试。

  4、存货跌价准备具体计提过程及方法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体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存货期末余额仅列示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占总存货期末余额43,324.55万元的32.57%。

  公司产品细分种类众多,报告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通过销售人员市场走访摸排、经销商调研等方式获得产品的预计售价,技术部门、质量和财务部等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对价格进行复核。对于部分产品受市场环境影响,出现减值迹象的,结合生产计划、领用情况、使用价值及市场需求,谨慎测算,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根据公司存货的不同状态,测算可变现净值的依据不同,具体如下:

  (1)在销停产产品:对于可直接销售及降价促销后可销售的停产产成品按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滞销产品:对于滞销的产成品,按其账面成本与预计可回收的净残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专用材料:对于系列产品使用的非标准的专用原材料、零部件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积压材料:对于停产、积压原材料及零部件,通过正常销售的可能性很小,按其账面成本与预计可回收的净残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在产品:完工后即达到可销售状态,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进行测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周转材料:由于其专用性,盘点梳理后对积压材料按其账面成本与预计可回收的净残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增加,主要系公司地理位置远离产业集群地,导致零件采购成本、销售运费偏高于同行;且因产能不足,人员负担重等原因造成产品单位成本较高,使部分存货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剔除供应链业务影响后,公司存货周转天数逐年下降(详见问题四第(2)存货的回复)。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五、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公司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69万元,较上年由正转负,2024年第一季度仍为净流出,公司称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供应链业务收回前期款项流入增加,本期无此类款项。前期年报显示,除2021、2022年受供应链业务影响现金流实现净流入外,公司自2015年以来,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均为净流出。此外,本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71亿元,较上年增加0.07亿元,公司报告期末在职员工1378人,较上年下降103人。请公司:

  (1)结合主要业务经营开展情况,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化及费用发生情况等,说明公司除供应链业务影响外,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净流出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现金流状况是否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回复:

  1、公司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2021年至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包含供应链业务)分别为9,422.28万元、2,432.23万元、-2,968.83万元,其中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收回2020年供应链业务开展初期的支付款项,导致现金流入增加;2022年供应链业务以业务梳理和防范风险为主,供应链业务处于暂停阶段,2022年下半年主要收回前期供应链业务款项,导致现金流入增加;2023年供应链业务已处于款项收尾阶段,回款较前两年大幅减少。

  2021年至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包含供应链业务)分别为-1,796.63万元、-2,600.76万元、-2,676.96万元,逐年流出增加,其中主要受母公司经营流出影响较大,母公司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84.44万元(不包含作为母公司资金池业务形成的现金流)。母公司现金流出集中在如下:第一,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570.93万元,增幅8.38%;第二,2023年较2022年为支持市场开拓销售费用同比增长13.33%,其中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业务经费同比增长133.97万元。

  2、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净流出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1)受缝制业务销量下降影响,缝制业务收入持续下降,从2021年61,783.67万元下降到2023年的49,663.18万元,降幅达19.62%,缝制业务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也随之下降,整体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下降。

  (2)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流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持续亏损所致,主要体现在公司主营的服装薄料领域,具有价格低、同质化程度高、竞争大的显著特征,在产品成本方面不具备优势,毛利额难以覆盖期间费用:一方面,公司缝制机械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从2021年27.46%下降至2023年的19.06%,毛利净额减少7,495.41万,近两年成本结构中直接费用及人工成本占比增长,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及相关付现费用增加;另一方面,为支持市场开拓,近三年销售费用中业务经费、广告宣传展销费、业务招待费相关付现费用增加313.34万。

  采销商品结算形成的现金流净额无法覆盖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流出,造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

  3、现金流状况是否对日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2023年末货币资金余额2.74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64亿元,投资理财1.10亿元,期末公司对外长短期借款金额2,396.55万元,现金流状况暂未对公司目前日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但剔除供应链业务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将会对公司未来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故公司通过加强付款控制,调整产品结构、加速存货处置速度、加大应收账款催收以及探索保理应收账款等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增加现金流,避免对公司后续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2)结合公司薪酬政策变化、人力开支情况等,说明公司员工数量变化的原因,以及员工人数减少但员工相关现金支出有所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 1(1)(2)、2-5 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截至2023年末,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1378人,较上年减少103人,主要因员工正常退休及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对部分业务模块进行整合导致员工需求下降。

  公司2023年度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71亿元,较上年增加0.07亿元、2023年应付职工薪酬计提金额1.66亿元,较上年增加0.01亿元,主要因薪酬政策调整、福利支出增加及培训投入加大。为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公司重点调整了销售和研发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通过在转型的精密制造、电气数智化两大业务模块实行划小单元核算提升生产效率,该部分员工薪酬的支出增加465.69万元;为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公司丰富了文化奖励、健康保险等福利项目,福利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94.43万元,增长9%;为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公司加大了外部培训及在线学习等方面投入,培训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19万元,增长13%。

  公司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尚在沟通中,待后续相关事项确定完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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