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3:00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歌山分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3,376,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994,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2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81,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3%。
4、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罢免林长浩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415,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2436%;反对57,96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75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5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617%;反对1,022,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415,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2436%;反对1,022,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4%;弃权56,938,5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4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5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617%;反对1,022,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石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