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2、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4,881.03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电子材料”)、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光电”)、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24)苏0412民初7755号,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太湖管委会”)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被告一: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纶光电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返还12,052.025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817.405万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返还款中的9,368.32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返还款中的1,472.27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请及理由
西太湖管委会与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深圳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功能材料产业项目进驻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在西太湖管委员园区分二期建设光电材料产业园,总占地600亩,土地价格为32.4万元/亩。公司在常州之子公司设立之日起,本协议项下公司之权利义务全部由公司常州子公司承继,等等。该协议签订后,截至2024年4月,公司在上述园区先后设立包括上述三被告在内的六家全资子公司。
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西太湖管委会与新纶电子材料就上述事项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及《框架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有关税收奖励、土地款奖励、贷款贴息、设备补贴等奖励条款,同时对于新纶电子材料未能按约完成业绩考核,对于西太湖管委会给与的奖励返还也作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西太湖管委会按协议共计兑现新纶电子材料、新纶光电及新纶新能源各类奖励19,459.15万元,但新纶电子材料、新纶光电及新纶新能源未能按协议完成税收入库指标,其应当将该部分所涉奖励予以返还。西太湖管委会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就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结算情况进行专项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西太湖管委会诉请新纶电子材料、新纶光电及新纶新能源共需返还14,881.03万元,其中:新纶电子材料应返还4,040.44万元、新纶光电应返还9,368.32万元;新纶新能源应返还1,472.27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除上述重大诉讼外,自2024年5月25日至今,公司及子公司尚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65.75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涉及的诉讼金额为936.5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929.25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的与西太湖管委会的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仲裁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