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51,779,983.8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2月,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圣亚”或“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获悉云南海洋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海洋魅力”)、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土投”)以公司为被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143号),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云南海洋魅力、昆明土投与大连圣亚于2016年签订的《昆明安宁大白鲸·滇海奇幻王国海洋公园项目三方合作协议》于2024年2月1日解除;
2.云南海洋魅力与大连圣亚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昆明大白鲸·奇幻世界项目合作协议》(原《昆明安宁大白鲸·滇海奇幻王国海洋公园项目三方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4年2月1日解除;
3.由大连圣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海洋魅力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4.由大连圣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土投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5.由大连圣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海洋魅力赔偿工程款损失2,564,637.26元;
6.驳回云南海洋魅力、昆明土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期间,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云南海洋魅力、昆明土投连带赔偿因延迟股权转让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00元,法院驳回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700元,由大连圣亚负担64,909.15元,由云南海洋魅力、昆明土投负担1,235,79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圣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大连圣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