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525 证券简称:佰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4-053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根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需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及子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将于近日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注销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03.291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99元,共计募集资金60,203.05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997.2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5,205.7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939.77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2,266.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1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了存储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未使用完毕,其余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节余资金均为利息收入。

  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拟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惠州佰维先进封测及存储器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均为利息收入)共计45.43万元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日常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并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与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先进存储器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天琦、刘小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