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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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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5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54.91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45.1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4.67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44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4年5月24日,公司与吴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都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协鑫绿港智慧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绿港”)向吴都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7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吴都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协鑫绿港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4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70万元人民币。

  2、2024年6月25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综合能源”)分别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租”)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和协鑫综合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高邮市鑫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鑫艺”)向苏银金租申请的本金为4,25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苏银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高邮鑫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7个月,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担保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4,250万元人民币。

  3、2024年7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安宁鑫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鑫丰”)向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的本金为1,7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7月1日至2036年7月1日期间兴业银行昆明分行与安宁鑫丰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4、2024年7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双江鑫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江鑫星”)向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的本金为1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7月1日至2037年7月1日期间兴业银行昆明分行与双江鑫星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5、2024年7月2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南协鑫数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协鑫”)分别与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湖南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海南溶合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溶合”)向中航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799.35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航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海南溶合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6、2024年7月5日,公司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鈊渝金租”)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鑫储充(重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储充重庆”)向鈊渝金租申请的本金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鈊渝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鑫储充重庆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5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担保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7、2024年7月10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坤能”)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因人民币融资业务所形成的本金最高不超过69,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浦发银行苏州分行与鑫坤能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59,899.01万元人民币。

  8、2024年7月15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鑫科”)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申请的因人民币融资业务所形成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鑫科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9、2024年7月17日,公司与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金租”)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渝农商金租申请的本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渝农商金租与福建鑫科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10、2024年7月18日,公司与中航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达州协鑫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协鑫”)向中航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5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航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达州协鑫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11、2024年7月19日,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热电”)向浙银租赁申请的本金为8,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浙银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湖州热电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3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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