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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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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4-49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已经完成,共计发行99,718,919股,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75,375,037.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2月14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32号)。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7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单个理财产品的持有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2024年3月,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78,000.00万元,增加后的78,00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2024年5月,公司在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交通银行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后续使用计划时及时注销上述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会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已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由于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下属分公司,无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以总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为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由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为下属分公司,无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以总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

  由于交通银行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以省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交通银行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三、《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户机构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该结算专户仅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仅限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函证、现场获取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现场调查方式)、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妍华、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结算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结算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结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结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结算专户中支取或认购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结算专户的支出或认购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结算专户大额支取或认购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结算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结算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保荐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本协议终止,甲方须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变更后的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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