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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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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3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7月25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5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24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总股本3,688,217,324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5,000,000股后参与分配股数共3,683,217,32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35,503,616.39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5.00%。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增加至46,500,000股。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688,217,32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46,500,000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3,641,717,3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0.1195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5,512,974.7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详见公司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规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688,217,324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6,50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3,641,717,324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641,717,324×0.11959)÷3,688,217,324 ≈0.11808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12-0.11808≈20.00元/股(保留小数点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25,000,000股至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8%至1.36%。

  四、其他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38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959元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24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总股本3,688,217,324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5,000,000股后参与分配股数共3,683,217,32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35,503,616.39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5.00%。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增加至46,500,000股。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688,217,32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46,500,000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3,641,717,3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0.1195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5,512,974.7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详见公司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688,217,324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为46,50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641,717,32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35,512,974.78元(含税)。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调整后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总股本=(3,641,717,324×0.11959)÷3,688,217,324≈0.1180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5位)。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808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Canadian Solar Inc.、Beta Metric Limited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95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95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76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763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7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7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95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8966968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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