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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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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情况

  ■

  二、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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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关于上述现金管理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在巨潮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现金管理产品到期收回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3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经审批的年度担保额度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高纳半导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纳通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结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2024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除以自身财产提供为公司授信提供抵质押担保外,还拟为全资子公司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高纳半导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纳通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授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能源”)与建设银行在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授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

  3、债务人(受信人):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3)如果公司根据保证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公司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建设银行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

  (1)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建设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18%。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4,189.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2%,均为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四、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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