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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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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35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不确定性风险: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指导性文件与合作框架,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合作项目奠定基础。双方具体合作事项,由双方就合作的条款、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签署协议,具体合作细节的确定、协议签署以及后续实施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影响需根据具体合作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业绩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过其他战略合作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合作方名称: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影视城管委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24MB1A760571

  3.成立日期:2020年1月

  4.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花石路116号

  5.基本情况:成都影视城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规划面积76平方公里,核心区3.6平方公里,是成都影视产业集中发展区、四川省影视产业“一核多极”格局中的一核所在地,目前已构建起集内容创作、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为一体的影视全产业链,成为中国西部建设规模最大、数字化程度最高、影响力最广的影视文创产业高地。作为成都影视城的管理运行机构,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成都影视城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培育、校企合作、节会举办、基础设施配套等重点工作,瞄准“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目标,聚焦数字影视、网络视听、文旅文创等主导产业和影视创作、影视摄制、影视科技、影视文旅等细分方向,致力于将成都影视城打造成为中国影视文创产业新高地。

  6.与本公司的关系:影视城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时间

  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与影视城管委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项目明确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影视城管委会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甲方: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

  乙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乙方拟在郫都区注册(迁址)设立主营影视生产、影视科技、影视文旅等泛影视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双方围绕“文旅+影视创作”“文旅+影视科技”“文旅+影视新业态”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打造中国西部出品能力最强、作品影响力最广、综合效益最优的影视文旅融合产业高地,构建数字文创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和重要增长极。

  1、双方拟共同打造影视内容策源地

  (1)整合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影视、文旅领域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资源,双方联合打造高品质创作空间,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作家、编剧、导演等专业创作人才聚集。

  (2)依托西部影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推动文学作品、影视剧本等在郫都区登记交易、孵化转化,策划推出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弘扬天府文化、讲述成都故事的大剧、大作、大片,进一步塑造“成都智造”“成都出品”影视文艺品牌。

  2、双方拟共同打造影视摄制首选地

  (1)运用虚拟现实等前沿影视科技,协同现有摄影棚建设运营数字化摄影棚、主题实景棚等,积极构建“虚实结合”的全类型棚拍体系,提升棚内拍摄核心实力。

  (2)整合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已有的景区景点、主题街区、民族特色村、文旅项目等取景地资源,搭建运营辐射西部的影视拍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题材丰富的拍摄资源库。

  (3)围绕影视文创产业链上下游、左右岸,积极发展影视金融、艺人经纪、服装道具器材、群演组织等重点配套领域,构建体系完善、竞争力强的产业生态。

  (4)充分链接行业优质资源,联合引进影视、文旅等领域的链主型、平台型、头部型重点企业、优秀人才和优质影视剧项目,推动成都影视、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3、双方拟共同打造影视文旅目的地

  (1)围绕重点影视剧取景拍摄塑造流量话题,结合本土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景区景点和消费场景,将影视拍摄取景地转化成为网红打卡地,不断吸引客流量聚集消费。

  (2)围绕影视文创IP价值转化,挖掘孵化一批高知名度的影视IP,开发影游联动项目、周边文创产品,加大推广营销力度,推动优质影视文创IP价值变现。

  (三)合作方式

  根据合作内容的特点和要求,甲、乙双方按照国家鼓励支持的投资、运营领域,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及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项目的运作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要求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具体执行方、最佳方式、最佳路径,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合作发展。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及乙方项目公司在郫都区投资发展提供或协调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优质的政务服务,协助乙方及乙方项目公司解决项目落地、项目生产、公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乙方及乙方项目公司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

  (2)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合法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和相关业务,为乙方在项目选址、规划用地、产业扶持、企业服务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并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乙方项目公司和项目在土地资源、开办和营收奖励、融资贴息等方面提供或协调提供最优政策支持和最好服务保障。

  (3)甲方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前期保障服务工作,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基础数据,协助乙方开展项目策划规划;甲方按照项目投资、运营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完成项目软硬件筹备等前期工作。

  (4)甲方负责建立协调服务机制,负责协调涉及市、区两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推动解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过程中的各类困难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有序实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拟在甲方区域内注册(迁址)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负责包括甲方区域在内的相关业务开展。

  (2)乙方积极链接导入行业资源,引进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影视、文创企业、人才团队和项目,推动成都影视、文旅文创产业聚集发展。

  (3)乙方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充分论证,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

  (4)乙方及其开展的业务和实施的项目,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支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照“泛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思路,公司积极搭建以旅游、文化、体育为核心的产业格局。协议双方本着“政企联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聚焦影视内容创作、摄制生产、文旅文创等领域,有效协同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深入挖掘市场机会,加深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推动区域旅游、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有助于公司拓展产业资源,促进转型发展。不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本《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影响需根据具体合作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业绩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指导性文件与合作框架,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合作项目奠定基础。双方具体合作事项,由双方就合作的条款、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签署协议,具体合作细节的确定、协议签署以及后续实施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过其他战略合作协议。

  (二)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2024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公司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合计持有莱茵体育股份115,4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8.95%,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5,86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5%)(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除上述事项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其他持股变动情况。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减持事项,公司未接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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