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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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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2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

  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0万元到-28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91.69万元到531.69万元,同比减少350.68%到476.02%。

  ●  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为-1,070万元到 -93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79.22万元到219.22万元,同比增加6.89%到19.08%。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为-420万元到-28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91.69万元到531.69万元,同比减少350.68%到476.02%。

  2、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70万元到 -93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79.22万元到219.22万元,同比增加6.89%到19.08%。

  (三)公司本次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1.6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49.22万元。

  (二)每股收益:0.003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电子胶业务版块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约70%;热熔胶、热熔墙布业务版块稳定;光伏封装胶膜业务版块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约40%,但因①主要原料EVA粒子价格持续向下,导致光伏封装胶膜产品售价同步下降;拉低了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影响净利润减少;②二季度光伏封装胶膜南通基地投产,目前暂未能达到规模效应和稳定的产供销状态,制费成本增加导致净利润减少。

  (二)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本期预计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比,百分比数据较大系上年同期的基数较小所致。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审计,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32,673,6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4,861,556股为基数,即本次利润分配可享受现金红利的股数为427,812,093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34,310,529.8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32,673,6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4,861,55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27,812,093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7,812,093×0.0802)÷432,673,649≈0.0793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3)+0]÷(1+0)=(前收盘价格-0.0793)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李哲龙、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派发。

  公司存放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900965)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18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及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9122665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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