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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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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具体为2023年11月13日,注:权益登记日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7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9,772,191.96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6,038,916.56份的35.28%,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06,004.16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4.883%;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9,593.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465%;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676,594.8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652%。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7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自2024年7月11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5740号

  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委托代理人:刘之菁,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2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6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6月12日、6月1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思雨的监督下,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之菁、曹玉婷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7月1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9,772,191.96份,占2023年11月13日权益登记日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6,038,916.56份的35.2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4,806,004.1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289,593.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4,676,594.8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74.883%,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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