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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4-07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16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期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

  3. 公示途径:公司官网及总部办公大楼公示栏。

  4. 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

  5. 公示结果:截止公示期满,公司收到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信息反馈,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对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进行了调减,本次调减人数为3人。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一)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任职情况、劳动合同等,对激励对象调减情况进行了核实,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02人调减为599人。

  (二)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监事会对调减后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对象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4-07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名,代表股份数量229,563,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00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数量225,160,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8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股份数量4,40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62%。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股份数量4,40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6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9,388,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1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08%;反对1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刘荷婷律师、曹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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