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7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4-050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和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18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4年7月18日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7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45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了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7,5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7 月18 日至 2029 年 7 月 17 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8%、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众和转债”自2024 年 1 月 24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公司,初始转股价格为8.20元/股;因触发“众和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转股价格由8.20元/股调整为7.04元/股;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由7.04元/股调整为6.92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6.92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3)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众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18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7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众和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882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