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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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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川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宏川转债”将于2024年7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宏川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

  3、除息日:2024年7月17日

  4、付息日:2024年7月17日

  5、“宏川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宏川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凡在2024年7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7月16日(含)前卖出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7月17日

  8、下一年度(第五年)利率:1.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号)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00万元。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宏川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度付息一次,现将“宏川转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宏川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8121

  3、可转债发行量:67,000.00万元(670.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7,000.00万元(670.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8月7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6日

  7、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1月25日至2026年7月16日

  8、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3、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宏川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5%,本次付息每10张“宏川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24年7月17日

  3、付息日:2024年7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宏川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需了解“宏川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9-88002930

  传 真:0769-88661939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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