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7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2、债券代码:128082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3、修正前转股价格:人民币9.13元/股

  4、修正后转股价格:人民币8.70元/股

  一、“华锋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发行了35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24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5,24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2号”文同意,公司35,2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1月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锋转债”,债券代码“128082.SZ”。

  (三)可转债的转股期限

  “华锋转债”的转股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华锋转债”自2020年6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3.17元/股。

  2、2020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应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17元/股调整为13.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0年5月29日起生效。

  3、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09元/股调整为11.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0年7月2日起生效。

  4、2021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71元/股调整为9.1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1年3月23日起生效。

  5、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9.13元/股调整为8.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4年7月10日起生效。

  二、本次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修正依据及原因

  根据《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9.13元/股*90%=8.217元/股)的情形,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三、本次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审议程序和结果

  (一)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下修正“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并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全部事宜。

  (三)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鉴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8.70元/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98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4.57元/股(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告前一交易日总股本),股票面值为1.00元/股,本次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8.70元/股。

  综上所述,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8.70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0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华锋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7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谭帼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8.70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0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帼英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3,054,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05%。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03%。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1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7%。

  5、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长谭帼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陈宇峰先生,董事卢峰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李胜宇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总经理林程先生,董事周辉先生,独立董事周乔先生、罗玉涛先生、王大方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监事刘兰芹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梁雅丽女士、朱曙峰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同意53,02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71%;反对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已对上述议案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淑玲女士、易晴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4年7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6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4年7月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9日(星期二),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53,054,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谭帼英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02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票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71%;反对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3%;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