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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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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6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报告》。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 16 亿元以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品种为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止,12 个月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号)。

  一、前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情况

  ■

  注: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上述最近12个月周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

  (4) 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总理财授权额度为21亿元,近12个月单日最高投入金额176,236.00万元,在此理财额度授权周期内;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总理财授权额度为16亿元。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5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74,606,8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49,842,731.2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自行发放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在实施分配时,公司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每股实际派发红利0.320 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0元;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办理。对于已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直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境外机构,其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将根据结算机构的通知信息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0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8-86098649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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