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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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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临2024-00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521,174,140股,即以521,174,140股作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52,117,414.0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原则实施分配。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00股后的521,174,1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24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慈觉林街道顿珠金融城金玺苑15层。

  2、咨询联系人:王迎春、宁秀英

  3、咨询电话:0891-6872095

  4、传真电话:0891-6872095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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